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57号),建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最需要呵护的群体。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关心下一代成长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不断健全完善我市孤儿保障体系和制度,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措施,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与其他少年儿童一样健康成长、快乐生活、全面发展。

二、拓宽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抚养。依照法律法规,强化孤儿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依法抚养孤儿的法律责任,积极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最大限度维系孤儿原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孤儿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要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模式,为机构供养孤儿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对无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或者亲属无抚养能力的孤儿,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依法收留抚养。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公安部门要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孤儿建立专门的公共户口薄,及时办理孤儿安置所需常住户口登记(迁移)手续。

(三)家庭寄养。要积极推进家庭寄养工作。对于非亲属监护的孤儿,由监护人选择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劳务补贴,让更多孤儿走进富有爱心、富有责任、具备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

(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帮助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三、建立健全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孤儿权益,保障孤儿基本需求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每五年调整一次。2011年1月起,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确定的最低养育标准,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妥善安排本级补助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原已享受标准加上补助资金后超过最低养育标准的不予削减。社会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抚育支出,不得冲抵行政事业经费。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三无”、“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鼓励和倡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对达到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的要及时注册,帮助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基本的医疗服务能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帮助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国家免费免疫规划工作,对适龄儿童开展免疫疫苗接种,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处置,指导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儿童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防治等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感染艾滋病毒的孤儿要在卫生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治疗机构进行治疗。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减免其学费,当地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予以资助。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寄宿孤儿,全部纳入寄宿生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全部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适龄孤儿就学,按就近原则入读当地学校。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力度,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

(四)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孤儿成年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孤儿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维修和保护工作。

(五)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政策法规精神,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实现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把有劳动能力且符合就业援助规定条件的成年孤儿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成年孤儿,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孤儿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

四、加强儿童福利机构、队伍等建设

(一)完善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在30万人口以上和孤儿较多的县(市、区)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区)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根据实际需要,为儿童福利机构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儿童生活用车等,完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和监督评估等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条件。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

(二)加强儿童福利专业队伍建设。科学合理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殊教育老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

(三)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落。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五、完善孤儿保障工作体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领导,形成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一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作,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民政业务指导,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孤儿保障工作合力。

1.民政部门。作为孤儿保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指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维护和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2.发展改革部门。将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计划的实施。统筹计划安排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予以支持。

3.财政部门。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4.公安部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弃婴(儿)法定监护人的查找和弃婴(儿)身份的确认工作。及时出具弃婴(儿)捡拾报案证明和身份证明;经调查已查清生父母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按照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为孤儿收养、安置等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对拐卖孤儿、遗弃未成年人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坚决打击。

5.卫生部门。负责孤儿医疗康复保障工作,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的支持和指导;通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医疗机构发现弃婴(儿)处置工作的管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孤儿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访视,开展健康体检;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6.教育部门。负责孤儿的教育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监督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孤儿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扶持,为孤儿就学提供各类资助;探索适合孤儿特点的教育模式,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孤儿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保障孤儿基本医疗需求。加强孤儿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好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就业援助、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扶持政策,积极为孤儿成年后就业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特点,进一步完善专技人员职称评聘政策,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倾斜。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

8.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孤儿住房保障工作。按照“优先安排解决”原则,优先受理孤儿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行应保尽保;会同规划、国土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孤儿的住房保障工作,将孤儿住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扶持政策和危房改造及住房建造;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搞好孤儿住房的维修、定期巡查,督促监护人做好孤儿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9.县(区、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域孤儿保障工作,制定区域孤儿保障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孤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落实各项孤儿保障政策,妥善安置孤儿,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基本需求;加快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通过独立设置或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指导中心,督促各有关部门、各街道(乡镇)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等保障工作,维护和保障孤儿的基本权益。

10.其他部门和单位。司法、新闻宣传、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虐待孤儿及侵占孤儿合法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利诱孤儿进行扒窃、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乞讨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被胁迫、诱骗和利用的孤儿。禁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优先办理外国人收养子女出国护照的审批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

(三)加强宣传,形成氛围。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利用“六一”儿童节、“助残日”和专项慈善活动等时机,通过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良好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和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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