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项目建设用地有关协调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项目建设用地有关协调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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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项目建设用地有关协调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项目建设用地有关协调工作机制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
建立项目建设用地有关协调工作机制意见
针对我市土地例行督查和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为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部门职责,建立项目建设用地共同责任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查处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城乡规划部门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强化规划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书;林业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农业部门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监察部门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二、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建设项目立项管理
在项目立项阶段,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用地预审申请,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涉及林地的,应征求林业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涉及河滩地的,要征求水利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河滩地的审查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申报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土地预审意见。涉及林地、河滩地、生态保护地的应分别附林业、水利、环保部门审核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出具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没有附土地预审意见或者土地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虽已通过用地预审,但未取得正式供地批准文件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提前开工建设。
三、积极服务,规范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一)用地报批阶段各相关部门职责:在用地报批阶段,凡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各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责对建设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环境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是否落实补充耕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征地补偿款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二)供地审批阶段各相关部门职责:在供地审批阶段,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先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供地计划,划定用地红线并去函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拟划拨和出让的用地出具规划条件提交国土资源部门。涉及林地、河滩地、水源保护地、生态敏感地的,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前还应分别征求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条件编制划拨和出让方案上报政府审批;划拨和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划拨土地直接由国土资源部门向用地单位发放《划拨土地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出让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价评估,涉及拆迁安置的,由住建部门对拆迁量进行测算认定;政府土地资产处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处置方式和出让底价后,具体出让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出让土地成交后,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缴交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并确定开、竣工时间。
(三)项目建设审批阶段各相关部门职责:用地单位取得合法土地后,应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在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用地单位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仅作为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和用地单位融资依据,住建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项目建设期间,需改变用地规划用途或条件的,经规划部门审核,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应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重新进行地价评估并要求用地单位补缴出让金;用地单位提出抵押申请的,地上建筑物与土地应同时办理抵押登记,鉴于我市房产和土地登记机关不一的实际,住建部门可先办理地上建筑物抵押登记,国土资源部门随即办理土地抵押登记。若房开项目在申请抵押时已进行房屋预售,其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建设项目竣工后,用地单位应向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申请综合验收,符合规定的,住建部门发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规划部门发放《规划竣工认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宗地测量,换发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住建部门发放《房屋产权证》。对存在超用地面积行为的,国土资源部门对超用地红线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重新按程序对该部份土地进行处置。对存在超规划行为的,由规划部门进行处罚,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发放《规划竣工认可证》,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完善出让金补缴手续,换发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加强项目建设用地前置审批和批后监管
严格土地前置审批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水利、公共事业和交通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市政公用企业和广播电视单位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和接入有线电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消防许可证,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已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情况及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等,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凡没有国土资源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批少用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供而不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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