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市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遵府办发〔2011〕2号
颁布日期:2011-0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建立市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1〕2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与领导,扎实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刘兴万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常务召集人:徐光华市人民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朱青松人行遵义中心支行行长

成员:汪先明市发改委常务副主任

施宽强遵义银监分局局长

王珏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向守都市林业局局长

邹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周庆祥市工能委常务副主任

王永群市财政局总经济师

蒋裕霞市农委副主任

刘红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杨世杰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世禄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晓灵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黔明市环保局副局长

徐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显敏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进市卫生局副局长

叶波市国税局副局长

吴德基市地税局副局长

石重友市工商局副局长

雷登华市质监局副局长

罗文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海军市药监局党组成员调研员

焦建设遵义供电局副局长

李莉人行遵义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惠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宋克明遵义海关关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行遵义中心支行,李莉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通报信用体系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对市级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社区、信用示范县(市)开展评定和授牌。

(四)指导、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

(五)研究搭建完善遵义市信用信息平台。畅通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渠道,推动农户信用档案建立和更新。

三、工作原则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常务召集人支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

(二)全体成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时,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召开。

(三)研究重大事项和相应措施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

(四)研究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时,视其内容可召集其他部门参加会议。

四、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发改委、市工能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性质或类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期限、投资情况、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企业信用培植计划,对诚实守信企业集中优惠政策扶持。

(二)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涉诉涉裁情况或诉讼判决、裁决生效后的执行情况。严厉打击偷逃银行债务行为。

(三)人行遵义中心支行:负责企业和个人各类信息的采集,数据入库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市场的监管等,承办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四)市农委:负责提供有关农户信用信息、农村专业合作社有关信息的采集和提供。

(五)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纳税信息、税务登记证号码、偷逃税信息、纳税信用等级等情况。落实诚实守信企业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提供企业产品质量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

(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统筹费的缴纳情况、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

(八)市环保局: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执法信息。

(九)市供电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人电费缴纳情况。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建筑企业缴纳规费,企业与个人缴纳水费、燃气费等相关信息。

(十一)市林业局:负责提供农户林权基本信息、林权流转处置信息。

(十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十三)遵义银监分局:负责提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相关信息、打击逃废银行债务有关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大力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参加联席会议,按照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工作事项,积极采集相关信息,并报送负有信息归集职责的成员单位。

(二)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制止失信行为,促进全社会形成依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齐心协力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情况做好保密工作。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与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做好会议记录、纪要印发及有关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并按各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五)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建立与市联席会议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六)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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