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旅游客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旅游客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琼府办〔2015〕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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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旅游客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省旅游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物价局:
为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号召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旅游客运管理体制改革一系列要求,打造具有国际旅游岛特色的道路旅游客运品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旅游资源高效配置,建立高效便捷、通行顺畅的旅游客运服务机制,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全省旅游客运将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集中许可,统一管理;暂停市、县、自治县许可(更新)旅游客运。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市、县、自治县一律不得许可或更新旅游车辆运力,也不得变相许可其他客运车辆从事旅游客运活动。
包车客运车辆不得从事旅游客运活动;旅游公交车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旅游客运活动。
二、全省旅游客运实行集中许可,同城管理。凡申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同时,旅游客运车辆应纳入我省统一的旅游车辆专用号段管理,具体办理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三、旅游客运经营者需要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许可后,可在相应范围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
四、对各市、县、自治县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从事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旅游客运经营尚未满经营期限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后,可在其原许可的经营期限内继续从事旅游客运经营。
各市、县、自治县2015年1月1日后新增(更新)的道路旅游客运车辆,由属地人民政府自行整改纠正和消化处理,但不应再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
五、省旅游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强化旅游客运车辆动态监管,妥善平衡各方利益,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扰乱旅游客运市场经营者,营造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和谐健康的旅游市场环境。
六、省交通运输厅应科学、合理制定《海南省“十三五”旅游客运发展规划》,依据规划、结合市场需求适时调整旅游车运力总量,车型结构等;积极探索适应我省省情和道路旅游客运市场规律的旅游车辆管理体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价格机制;改革探索政府监管新模式,变重事前审批为重事中、事后的监管,向科技要监管力,切实增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引入“互联网+”思维,推动全省旅游车统一调派平台转型升级,努力打造具有国际旅游岛特色的旅游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自觉将思想统一到本通知精神上来,树立大局意识、全局意识,主动靠前,及时化解可能引发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行业和社会稳定。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妥善加以解决。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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