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 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 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琼府办〔2015〕1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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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8号),推进我省口岸大通关建设改革,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的目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适应经济新常态,抓住发展新机遇,开创口岸工作新局面,围绕“五位一体”总布局和服务扩大开放总要求,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公平正义,坚持安全便利并重,优化口岸管理机制,转变职能实现方式,推进口岸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改革目标。立足更加积极主动的对外开放战略,强化跨部门、跨区域的通关协作,完善口岸工作机制,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通关效率,确保国门安全,力争到2020年形成既符合海南省情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通关管理体制机制。
(三)改革推进步骤。
近期(2015-2016年):制定我省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实施方案,建立海南口岸大通关建设改革协调机制,完善海南电子口岸平台功能,在全面实施关检合作“三个一”通关模式的基础上,建成海南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海南口岸通关一体化。
中期(2017-2018年):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口岸管理相关部门执法互助机制,实现新建及现有口岸查验设备、科技装备和场所设施共享共用;建立新型通关模式,口岸作业环节前推后移,推进“一站式作业”改革,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出台口岸相关单位数据共享和使用管理办法,健全信息交换和共享共用机制,完善口岸管理有关制度。
远期(2019-2020年):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大通关协作机制,全面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同一部门内部统一监管标准,不同部门之间配合监管执法,互认监管结果;优化通关流程,形成既符合海南省情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口岸管理体制机制。
(四)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破解改革难题,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口岸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安全便利。通过加强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监管协作,优化作业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做到既管住管好又高效便利。
集约高效。加强部门间资源共享共用和集中统筹,充分发挥监管资源的集聚效应,推进综合执法,形成管理合力,提高管理效能。
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现有职能作用,更加注重沟通、协作和构建伙伴关系,实现单向管理向多元治理的转变。
二、强化大通关协作机制,实现“三互”
(一)推进海南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一是建立海南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机制,由省政府口岸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单一窗口”建设工作,明确有关成员单位职责,健全协调推动工作机制。二是加强海南电子口岸建设。学习借鉴上海等口岸经验做法,及时拓展提升海南电子口岸有关功能,将海南电子口岸建设成为共同的口岸管理共享平台,简化和统一单证格式与数据标准,实现申报人通过“单一窗口”向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一次性申报,口岸管理部门通过海南电子口岸平台共享信息数据、实施职能管理,执法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申报人。三是启动试点。计划于2015年9月在洋浦口岸启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工作,试点成功后推广到全省。(牵头单位:省海防与口岸办;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检总站、海南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洋浦管委会,各口岸运营单位。完成时限:2016年年底)
(二)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制定海南口岸“一站式作业”操作规程,明确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部门需要对同一交通工具或同一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时,实施联合查验的具体操作流程;由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制定在旅检、邮递和快件监管等环节全面推行关检“一机两屏”的设备改造和监管流程改革方案,由关检两部门协调组织实施。(牵头单位:省海防与口岸办;配合单位: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检总站、海南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三)健全口岸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制定海南口岸信息全面交换和数据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各单位可以共享的数据种类、数据接口和格式、有保密要求的信息共享的条件等,征求各查验单位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信息共享共用依托海南电子口岸平台,推动海南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各作业系统的横向互联,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人员等申报信息、物流监控信息、查验信息、放行信息、企业资信信息等全面共享。(牵头单位:省海防与口岸办;配合单位: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检总站、海南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完成时限:2018年年底)
(四)整合监管设施资源。已有口岸的市县政府,要摸清家底,对现有的口岸查验场地和监管查验设施情况进行统计,提出优化整合的合理化建议,报省海防与口岸办备案。对于博鳌机场、南山港区等拟对外开放口岸,省海防与口岸办要按照国家有关口岸查验设施建设相关标准,提出规划建设和共享共用的方案,征求口岸查验单位意见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口岸查验场地和设施建设需求,做到统一规划建设、共享共用。口岸查验设备做到以口岸为单元统一配备,运输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通行的同一通道只配备一套同类别查验装备,各查验部门共同使用。(牵头单位:省海防与口岸办;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检总站、海南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洋浦管委会,有关市县政府,各口岸运营单位。完成时限:2018年年底)
(五)推动跨区域一体化通关管理。由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检总站、海南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等单位与相关单位制定跨区域通关方案,实现“口岸申报、异地验放”、“通报、通检、通放”的通关模式及申报人在海南区域内自主选择通关口岸。(牵头单位: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检总站、海南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配合单位:各级口岸办。完成时限:2016年年底)
(六)打造更加高效的口岸通关模式。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在口岸通关现场仅保留必要的查验、检验检疫等执法环节,通过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方式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即时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把口岸通关现场执法内容减到最低限度。广泛实施口岸通关无纸化和许可证件联网核查核销。加快旅客通关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旅客自助通道建设,提高旅客自助通关人员比例。(责任单位: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检总站、海南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
(七)建立安全联防机制。建立海南口岸安全运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海南口岸安全风险防控和相关建设工作。由省海防与口岸办牵头,口岸各查验单位和口岸运营单位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口岸运行和风险评估情况,发布口岸安全运行报告。建立口岸安全首问责任制和监管互认机制,在防控暴恐、疫病疫情防控、应对突发事件、打击走私、打击骗退税、查处逃避检验检疫、反偷渡和制止不安全产品及假冒伪劣产品进出境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口岸各单位一旦发现有任何相关线索和风险,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共同防控、处置。加大资金、装备投入,由边检机关主导,建立口岸联合处突维稳队伍,定期培训演练,经常性开展联合巡逻,真正起到联防联动作用,保障口岸安全畅通。(牵头单位:省海防与口岸办;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应急办、省财政厅、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检总站、海南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洋浦管委会,有关市县政府,各口岸运营单位。完成时限:2018年年底)
三、完善大通关管理体制
(一)优化口岸执法资源。提出合理配置海关、检验检疫、边防边检和海事等部门执法力量的建议,针对职责任务相近、执法对象相同的执法部门,研究制定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行使和跨部门联合执法的方案。(牵头单位:省海防与口岸办;配合单位: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检总站、海南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完成时限:2016年年底)
(二)创新查验机制。在口岸开展“前台共同查验,后台分别处置”综合执法试点,口岸管理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除针对废物、危险货物等带有特殊专业技术性要求的执法外,对进出口岸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人员的查验合并进行,发现违法行为依职权分别处置。根据试点情况及时总结评估,稳步实施。(牵头单位:省海防与口岸办;配合单位: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检总站、海南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四、改善大通关整体环境
(一)完善口岸开放布局。顺应口岸布局由自然布局向服务现代区域经济布局转变的新形势,围绕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产业结构升级、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等中心任务和经济发展需要,推动博鳌机场、海口港口岸马村港区、三亚港口岸南山港区、三亚港口岸莺歌海港区、东方市八所港口岸第三作业区、海口港口岸金牌港区的建设和开放。(牵头单位:省海防与口岸办;配合单位: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检总站、海南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洋浦管委会,有关市县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
(二)创新海关特殊监管区监管制度。科学编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规划,指导和推进空港综合保税区申报与建设工作,完善与新时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相适应的政策和监管模式,大力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区建设。(牵头单位: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海防与口岸办、海口出入境边检总站、海南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海口市口岸办、三亚市海防与口岸办、洋浦经济开发区口岸办。完成时限:2018年年底)
(三)构建面向东盟的物流大通道,助推“一带一路”建设。充分利用海南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桥头堡和服务基地的战略机遇,发挥海南的区位优势,积极参与合作,以海口港、洋浦港为双核,面向东盟建设具有资源配置能力的区域性航运枢纽和以海口、三亚机场为核心的区域性枢纽空港口岸,落实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推动签订口岸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协议,加快推进港口、航空、管道、通信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形成海陆空立体互联互通的大格局。根据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五大领域齐头并进的要求,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口岸执法机构的机制化合作,推进海关和检验检疫“跨境三互”,推进跨境共同监管设施的建设与共享,加强跨境监管工作日和工作时间、程序和手续的协调,探索联合监管,推广旅客在同一地点办理出入境手续的“一地两检”查验模式,完善国际执法互助,降低人员、商品、资金、信息跨境流动的时间和成本。(牵头单位:省海防与口岸办;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检总站、海南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洋浦管委会,有关市县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
(四)推进通关诚信体系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口岸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口岸管理政策法规资讯库等建设和应用,并接入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其他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共享交换。根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实现差别化通关管理。(牵头单位: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各级口岸办。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五)完善通关法治体系建设。修改完善海南经济特区口岸工作条例,完善口岸有关法规制度。推动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共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逐步取消和下放前置审批等项目,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口岸管理有关部门执法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公开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和结果,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政务公开机制和平台建设,提供规范高效的公共服务。(牵头单位:省海防与口岸办;配合单位:省法制办、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检总站、海南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完成时限:2018年年底)
(六)拓展和规范通关服务。根据海南口岸进出境物流和客流实际情况,拓展通关服务时限。建立海南口岸进出口货物口岸放行时间评价体系,公布口岸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充分发挥口岸相关报关、报检、口岸等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通关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牵头单位:省海防与口岸办;配合单位: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检总站、海南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完成时限:2018年年底)
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确保大通关改革落到实处
(一)完善组织机构。建立省政府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防与口岸办等单位和海南口岸各查验单位负责人任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海防与口岸办,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强化对建设改革方案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单位按照本方案分工和各单位的职责分别制定分项实施方案,明确各项建设改革的推进步骤和完成时限,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健全口岸机构设置,解决省、市县口岸综合管理机构设置不统一、工作机制不畅顺、人员编制偏少等问题,为全面落实大通关建设改革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牵头单位:省海防与口岸办;配合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检总站、海南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等单位。完成时限:2015年年底)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市县口岸办要建立健全大通关建设改革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强化工作责任,落实保障措施,加强对本建设改革方案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大力支持,共同推动大通关体制机制建设。(牵头单位:各级口岸办公室;配合单位:口岸各查验单位。完成时限:2016年年底)
(三)落实经费保障。根据国家有关口岸建设标准和资金来源规定,大通关改革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费用,由地方口岸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汇总申报,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属于国家事权、应由中央财政承担的,由各查验单位自行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费。(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海防与口岸办;配合单位: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检总站、海南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完成时限:按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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