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琼府办〔2013〕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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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3〕5号)精神,省红十字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190号)精神,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了《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实施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此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9日
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红十字事业发展实施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一、发挥红十字会在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一)加快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断增强红十字会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救援能力。
1.督促各级政府将红十字会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应急预案体系,全面加强红十字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和救灾救助能力建设。(省红十字会、省民政厅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积极支持省红十字会备灾仓库建设,督促各市县根据实际完善本级红十字会备灾仓库建设,充实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逐步建立保障红十字会救灾履职要求的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不断提高红十字会救灾应急保障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3.大力支持红十字会以专职工作人员为骨干、以红十字志愿工作者为主体、依托各种社会力量加快红十字应急队伍建设,形成指挥统一、结构合理、反应灵敏、保障有力的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确保包括防灾、备灾、减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在内的红十字灾害救援工作链良性运转。(省红十字会、省民政厅等负责)
(二)提高红十字人道救助工作水平,切实满足困难群众人道救助需求。
1.督促各级政府积极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会开展助医、助残、助孤和助老等人道救助工作,持续推动红十字关爱进社区、进乡村,支持开展贫困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症患儿和其他重大疾病患者的救助行动,开展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关爱行动及高危人群行为干预、宣传工作。(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2.协调增强红十字人道救助实力。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投入是基础、社会募捐为主体、会员会费要充实、兴办实体作补充”的原则,建立红十字会可持续发展筹资机制,根据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的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人道主义日常救助专项经费。(省财政厅、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3.对红十字会募集和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款物,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费减免。(省地税局负责)
4.大力支持红十字会兴办医疗、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将其纳入总体规划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三)建立红十字救护培训工作长效机制,提升群众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1.督促各级政府按照《海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纳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将培训项目列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重大项目计划,以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机构为主体,积极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的推广普及和培训演练,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应急意识和素质。(省发展改革委、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2.公安、交通、教育、卫生、安监、旅游、建筑等行业和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依法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现场应急救护培训,学校、社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员工和居民接受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提高民众特别是高危行业人群的自救互救能力,逐步构建与政府应急体系联动的群众性自救互救安全网络体系。(省红十字会、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四)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致力关爱生命健康。
依法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和表彰奖励工作。加大政府公共投入,积极支持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推进中华骨髓库海南分库的建设,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数量的方针,逐年扩大库容量,不断提高有效库容利用率和移植成功率,完善对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的跟踪服务制度;推进人体器官、遗体捐献工作,实现对捐献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厅等负责)
(五)强化志愿服务工作,引导红十字志愿者有序参与社会公益事务。
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把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标准内容中。学校、医院、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形成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省精神文明办、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六)打造红十字文化,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积极开展红十字理论研究,打造具有海南特色的红十字文化。教育等相关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建立红十字组织,坚持把学校红十字会工作与德育教育和健康教育结合起来,发挥红十字会组织在德育教育、卫生与健康等相关知识教育中的积极作用。(省教育厅、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2.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传播和公益宣传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红十字法律法规和活动的宣传报道,对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的公益广告按有关规定予以免费播放或者优惠刊载,广泛开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和年度“博爱人物”、“博爱企业”评选表彰活动,形成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七)促进国际及台港澳交流与合作,展示我省良好的人道主义形象。
支持红十字会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开展对外民间交流活动,扩大与国际、国外红十字组织合作交流的领域,努力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积极学习先进公益管理理念,切实推进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发挥其在公益事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省红十字会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的交流与合作。支持省红十字会与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挥红十字会在祖国统一大业中的特殊作用。(省外事侨务办、省台办、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二、全面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
(一)健全完善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的要求,进一步理顺红十字会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红十字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认真落实红十字会机关干部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规定,积极推荐热爱红十字事业、综合素质好、开拓精神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关心红十字会干部成长,加大对红十字会干部教育培训、轮岗交流、选拔任用等工作力度,市县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与省红十字会做好沟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红十字会改革创新,建立社会化开放式的运行机制,通过政府购买适量公益岗位、招聘项目工作人员、招募志愿工作者等多种形式充实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各级财政按实际情况给予经费补贴。(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二)推进基层组织和会员队伍建设。
1.支持红十字会在乡村、街道、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广泛建立基层组织,加强行业红十字会建设,形成一批组织建设规范、活动特色鲜明、服务平台坚实、会员和志愿者作用发挥良好的模范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省红十字会负责)
2.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做好红十字会会员发展工作,提高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水平。(省红十字会负责)
3.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对红十字会冠名医院的规范管理。(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三、构建推动红十字会工作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完善红十字会工作领导机制。
把红十字事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科学发展的考评体系。及时研究解决事关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保障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二)建立红十字会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推进红十字会工作。各级红十字会理事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搞好服务、提供支持。社会各界要积极响应、参与红十字公益救助行动,共同营造慈善光荣、奉献可敬的社会氛围,努力形成推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省红十字会理事单位负责)
(三)强化红十字会工作保障机制。
省财政部门要支持建立省红十字基金会。省财政、民政部门要借鉴财政部国家彩票公益金支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人道救助工作的做法,根据实际从地方彩票公益金中适当安排资金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公益活动。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红十字事业建设,完善政策扶持体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四、推进红十字事业改革创新
(一)着力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
1.将红十字会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电子政务发展专项规划,保障红十字会信息化建设经费,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物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2.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省红十字会、省政府新闻办负责)
(二)全面建立综合性监督体系。
1.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省红十字会负责)
2.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红十字经费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三)强化红十字事业的检查监督。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检查指导,主动协调地方人大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的执法检查力度,并把红十字事业的检查监督纳入政府督查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工作,推动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省红十字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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