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2009 年下半年石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贴资金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海府办〔2010〕350 号
颁布日期:2010-10-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2009年下半年石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贴资金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府办〔2010〕3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市渔业柴油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渔民的关爱,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2009年下半年石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贴分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海口市2009年下半年石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贴资金分配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2009年第二批渔业柴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琼海渔函〔2010〕87号)、《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石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贴清算资金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琼海渔函〔2010]143号)及《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16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定本方案。

一、2009年石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贴资金分配情况

2009年上半年省财政分配我市渔业用油补贴资金475.52万元,已分配给渔民和渔业企业补贴资金412.6万元,结余约62.9万多元。

2009年下半年省财政分配我市渔业用油补贴资金999.63元,其中2009年第二批渔业用油补贴资金546.23万元,2009年度石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贴清算资金453.4元。经征求财政部门同意后,将2009年上半年结余资金62.9万元纳入2009年下半年渔业补贴资金一起分配。2009年下半年我市渔业用油补贴资金合计1032.53万元,预留30万元作为今年还来不及年审渔船的补贴资金。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为确保我市2009年下半年石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贴资金分配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石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贴资金分配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蒙国海(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蔚春(市政府副秘书长)

郑道英(市海洋和渔业局局长)

成员:陈力(市财政局副局长)

苏庆全(市海洋和渔业局副局长)

刘桂云(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陈世浩(市第四纪检组组长)

凌云(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政委)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和渔业局,主任由郑道英兼任,办公室负责渔业柴油补贴发放的日常工作。

三、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二)补贴对象:2008年度已享受渔业柴油补贴的渔船及2008年1月1日后在本省建造完成并投产的本市县80总吨以上外海捕捞渔船。补贴对象渔船必须经渔业船检部门按权限检验合格、符合适航规定,并配足安全救生、通讯监控设备后,方可领取油价补贴配。经调查核实,已停产9个月以上的渔船不得享受国家的渔业财政补贴。

1.编内捕捞渔船。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件(即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渔业船舶检验证),2010年已参加年审核船的。证件齐全捕捞渔船应以《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的主机功率数或收取渔业资源增值费的功率数作为测算功率依据。

2.养殖机动船。是指为渔业养殖生产服务的渔业船舶。应当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养殖机动船以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主机功率为测算功率依据。

3.编外捕捞渔船。2008年前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登记纳入管理的编外渔船,2010年已参加年审核船的,方可纳入补贴对象。

四、补贴原则

(一)编内捕捞渔船及养殖机动船的补贴原则

1.捕捞渔船应以《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的主机功率数或收取渔业资源增值费的功率数作为测算依据。养殖机动船以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主机功率为测算依据。

2.44.1千瓦以下的捕捞渔船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44.1千瓦以上的捕捞渔船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渔业船舶检验证;养殖机动船(养殖机动船是指为渔业养殖生产服务的渔业船舶)应当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编外捕捞渔船的补贴原则

2008年前在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登记纳入编外渔船管理,方可纳入补贴范围。

(三)程序公开透明。各区负责将补贴政策、补贴标准等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确保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个人补贴的兑现,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开发的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

五、补贴标准

(一)证件齐全渔船的补贴标准

按各种作业类型渔船的实际耗油量为三类:1、拖网、围网作业渔船,650.72元/千瓦;刺钓笼捕作业渔船,417.73元/千瓦;定置作业渔船和养殖用船,346.97元/千瓦。

(二)编外渔船的补贴标准

5.88千瓦以下(含5.88千瓦)按500元/艘;5.88千瓦-8.82千瓦(含8.82千瓦)按700元/艘;8.82-29.4千瓦(含29.4千瓦)按900元/艘;29.4-44.1千瓦(含44.1千瓦以上无合法检验证的)按1100元/艘发放;44.1千瓦以上有合法检验证的渔船,129.00元/千瓦。

六、补贴程序

渔业作业用油财政补贴资金的分配与管理坚持以统一安排、分级管理、简便、专款专用和公开公正为原则,具体的补贴程序是:

(一)渔民到村委会(居委会)或各区渔业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渔业柴油补贴相关手续,填写渔业柴油补贴申请审批表(样表附后)。

(二)渔民将填写好的渔业柴油补贴申请审批表送渔船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汇总,由村委会(居委会)、镇(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核,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确认后,由镇(街道办事处)汇总渔民申请审批表上报各区渔业主管部门。

(三)各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镇(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的渔民申请审批表进行材料审核、汇总渔民信息、公示渔民补贴信息等,审核无误确认后,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报至海口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审核。

(四)海口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负责对各区上报的渔船以及对全市44.1千瓦以上(包括44.1千瓦)享有渔业柴油补贴资金渔船进行审核和统计工作,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负责将全市享有渔业柴油补贴资金渔船,按照方案的要求,分类制表,分配资金,形成表格上报到市海洋和渔业局。

(五)市海洋和渔业局负责将本市的补贴资金直接分解发放给各艘渔业船舶的经营者或业主,并将分解情况报给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及相关部门。

七、补贴方式

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给各区财政部门后,各级财政部门将按补贴标准将发放给补贴对象的资金,属单位企业的通过银行划拨资金兑现,属个人的通过其银行储蓄“一卡通”(一折通)兑现,一律不实行现金发放补贴。补贴资金一次性全额发放给补贴对象,不在发放给补贴对象的资金中抵扣各项收费。

八、经营者及业主的认定

渔业船舶经营者及业主的认定,依据为:

(1)业主以出具的渔业船舶有效证件齐全,并且证上所载明的船舶所有人与业主身份证相符。经营者以船舶所有人与经营者共同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为据;(2)经在各镇、(街道办)村委会(居委会)公示7天后,没有提出质疑、争议及相关的证据。

九、补贴监督

(一)市里成立渔业柴油补贴监督小组,由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监督小组全面对渔业柴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补贴资金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二)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凡发现截留、挪用等问题的,将如数追缴被截留、挪用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市财政局、市海洋和渔业局根据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贴资金分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市、区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管理,对骗取和冒领补贴资金的经营者或业主,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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