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三府〔2010〕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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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三府〔2010〕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我市城市管理秩序,有效打击违法建设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和谐三亚,现就继续深入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违法建筑,从根本上解决我市违法建筑的性质认定,行政执法力量的组织协调及打击效果的监督检查工作,市政府成立“打击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吴岩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江伟市公安局局长
王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蓝文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员:颜业鹏市监察局局长
李瑜市规划局局长
苏金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金光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关平市法制办主任
朱传华市政府督查议案室主任
李安杰河东区管委会主任
林海河西区管委会主任
李骥海棠湾镇政府镇长
季端荣田独镇政府镇长
李明光凤凰镇政府镇长
樊木天涯镇政府镇长
孙德震崖城镇政府镇长
董朝周育才镇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任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蓝文全兼任。
二、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要坚决予以拆除:
(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抢建房屋的;
(二)非法买卖土地建设房屋的;
(三)在农用地上建设房屋的。
对顶风倒卖土地建设违法建筑的,其非法所得一律依法没收,被倒卖的土地将一律依法收回,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村民(居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的,其建筑面积和层数应符合市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建筑面积或层数超出的部分,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各镇人民政府、两区管委会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强制拆除。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市政府将在两区六镇启动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报建机制,凡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件的村(居)民申请自建房屋的,两区六镇在符合用地面积、建筑规模、规划要求等条件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报建手续。
五、由市规划部门牵头,国土等部门配合,在2011年1月1日前完成农村报建房屋的审批管理办法,国土部门应加快推进土地确权工作。
六、为杜绝抢建抢种行为,今后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征地工作中,一律不准对抢建的建筑物和抢种的作物给予赔偿。
七、两区六镇要本着属地管理原则,密切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加强对责任区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和布控工作。对在建的违法建筑要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对继续施工建设的,要坚决予以拆除并查扣相关设备。对查处不力或有瞒报、漏报和谎报违法建筑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八、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区六镇负责对本辖区的违法建筑进行普查,分类登记。按201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拆除违法建筑的目标制定各阶段的拆除计划,每月定期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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