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城建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城建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城建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县城建设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
沧州市县城建设奖励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委八届五次、六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县城建设一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县城建设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激发和调动县(市)工作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沧州市县城建设奖励暂行办法。对于符合条件的县(市)政府,予以相应资金奖励。
一、奖励条件
(一)通过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初步评审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称号的,奖励100万元;
(二)获得“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称号的,奖励100万元;
(三)获得“河北省人居环境奖”称号的,奖励50万元;获得“河北省人居环境进步奖”称号的,奖励25万元;
(四)辖区内建筑工程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称号的,奖励80万;获得“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称号的,奖励50万元;
(五)辖区内住宅小区获得“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奖励50万元;获得“全省物业服务优秀住宅小区”称号的,奖励30万元;
(六)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并正式运行的,奖励25万元;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并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的,奖励50万元。
二、奖励程序
(一)申报
1、从2014年开始,每年12月31日前,由县(市)政府向市直对口管理部门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奖项“一、二、三、六”对口管理部门为市城市管理局;“四、五”对口管理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014年对2013年以来具备奖励条件的进行奖励。从2015年开始,每年只对本年度具备奖励条件的进行奖励。
(二)审核确定
1、市直各对口管理部门根据各县(市)申报材料,据实审核并实地勘察,汇总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沧州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沧州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对口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研究后确定奖励名单。
(三)公示
1、沧州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确定的奖励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示3天。
2、对公示的奖励名单有异议的,由市直对口管理部门组织复核,复核结果报市政府研究后,告知提出异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经复核确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取消获奖资格。
(四)奖励
市财政局根据奖励标准,按程序向获奖励县(市)财政拨付资金。六项奖励条件同时具备的,可重复奖励。
三、奖励资金来源和用途
(一)县城建设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用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
(二)县(市)获得的县城建设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本县(市)县城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四、奖励工作的组织与监管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奖励申报的组织工作,确保申报奖励材料的真实、完整。凡申报奖励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取消参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奖励申报、审核工作责任制,各个工作环节都要做到公开公平,阳光操作。
(三)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奖励资金跟踪监管和审计,对未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本办法由沧州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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