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沧政办字〔2011〕117号
颁布日期:2011-1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按照年初工作安排,确定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扩大到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所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所属县直各科局,实现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信息快速聚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扩面工作,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承担起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要有1名领导同志具体抓,明确1-2名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各科局,要确定1名领导主抓,明确1名专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各科局都能按照扩面要求开展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公开办具体将本行政区域内(县、乡镇、科局)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汇总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11月10日(星期四)前报市公开办。(见附表)联系人:赵文博联系电话:2160660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要加强对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第三十条的规定,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公开办应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各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因此,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公开办要将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各科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扩面重点着重抓好,特别是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把关,在定期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负起责任,确保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开展。

市公开办近日将对全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各科局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扩面工作培训,培训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县(市、区)、乡镇、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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