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文号:衡政〔2013〕64号
颁布日期:2013-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管理和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事关困难居民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各级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更加有效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制

要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体系。市、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等测算方法,提出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初步意见,市级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和社会监督机制。落实《实施意见》定期报告、分类管理、分类核查制度。要对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补差金额等信息进行长期、真实公示,设立咨询投诉电话,畅通社会信息反馈渠道。从2013年起,要按照《实施意见》规定,从户籍、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三个条件来认定保障对象。2013年底之前,市民政局修定和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和操作规程,制定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的核算和评估办法,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核查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开展定期核查,杜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保未保”和“终身制”现象,切实维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信力。2013年底之前,各县市区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

三、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程序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受理低保申请,也可定期集中受理,每季度至少一次。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或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独立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经残联、宗教部门证明,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者,应当如实申明。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要遵循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程序,三分之二以上评议人员赞成的,确定为初选对象。评议人员与被评议人属于近亲属关系者应回避。调查、评议、审核结果应予公示。

四、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发放程序

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申请城市低保对象不低于50%、农村低保对象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者必须全部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保障金额等内容进行公示。

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五、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要积极探索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健全工作机构、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高效、公正。2013年底之前,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信息查询和核对办法,全面建立信息查询核对平台。暂无法实现电子化比对的,通过建立联审制度进行人工查询核对。

要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内容应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档案整理应统一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档案保存应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

六、加强低保工作保障

要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长。

要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明确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查询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年底前,各县市区都要成立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

七、强化部门配合

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科学测定和提出调整保障标准的意见,加快完善低保政策体系;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预算落实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发改部门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教育、卫生、人社、住建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与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社会保险、住房等社会保障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人社、税务、工商、公安、住建、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等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和联合核查工作。

八、强化责任考核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差水平、机构建设、经费投入、制度建设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县级民政部门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地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2013年底之前,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对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绩效评价。

九、加强政策宣传

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工作延伸到基层单位、个人,认真总结和推广在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探索积累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典型引路,推动工作。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措施及工作程序,增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的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

2013年9月22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安排意见

关于印发重点扶持一批名优白酒企业发展意见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