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赴西藏新疆艰苦地区服役士兵及其家属特别优待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赴西藏新疆艰苦地区服役士兵及其家属特别优待的通知

石政函〔2013〕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激励和调动我市广大应征青年踊跃到西藏和新疆地区服现役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冀民〔2012〕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赴西藏、新疆服现役士兵及其家属特别优待事宜通知如下:

自2013年起,到西藏、新疆服役义务兵,在享受现有各项优待政策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年20000元的经济奖励,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同时发放,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市管县(市)、区,市财政按30%给予补助,对省财政直管县实行以奖代补,市财政按30%给予奖励。

未完成服义务兵期限或服役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不享受以上优待。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以后入伍义务兵开始实行,之前入伍的进藏、进疆兵按原政策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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