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要求和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经验交流视频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新政〔2014〕2号),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就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书记、副校长,下同)、教师交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机制,不断增强师资队伍活力,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推动优质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提升,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

二、交流原则

(一)以县(市、区)为主、因地制宜。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实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的体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区域教育发展实际,把校长、教师交流纳入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校长、教师交流办法,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校长、教师交流与学校发展规划,兼顾学校办学特色和优势,提升义务教育学校整体办学水平;要统筹校长、教师交流与师资队伍结构优化,兼顾教师业务能力提升,促进学校的内涵发展;要统筹校长、教师交流与交流对象个人意愿,兼顾校长、教师工作和生活实际,鼓励校长、教师主动参与交流。接收学校要关心交流校长、教师的生活,妥善解决住宿、交通等后勤保障问题。

(三)进出平衡、合理流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城市学校对农村学校的帮扶作用、优质学校对薄弱学校的带动作用,坚持个人申请与组织安排相结合、人员交流与队伍稳定相协调、个人成长与教育均衡相统一,引导校长、教师合理流动。在安排校长、教师交流时,原则上应保持学校接收与派出人员相对平衡,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奖优促差、激励先进。校长、教师交流是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学校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是推动义务教育优质资源均衡配置的大势所趋,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必由之路。主动参与交流,是教育工作者政治觉悟、师德修养和敬业精神的集中体现。教育、财政、人社等职能部门要在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聘、业务培训、干部选用等方面向积极参与交流的校长、教师倾斜,让乐于奉献、勇于担当、敢于挑战的校长、教师得到支持和鼓励。

三、交流对象

(一)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6年的教师,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每3年为一个交流周期,每个周期一次性交流教师人数为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0%-15%,且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教师应占交流总量的50%以上。派出交流的中级以上职称教师比例不低于派出学校中级以上教师的总体比例,派出交流的骨干教师比例不低于派出学校骨干教师的总体比例。

(二)校长。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达两届(6年)及以上,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交流。局属学校符合交流条件的校长原则上均要进行交流,并优先在多元合作体内交流;同一所学校校级领导干部交流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班子人员总数的50%。没有符合交流条件人员的学校,至少要确定1名班子成员在多元合作体内交流,交流时间不少于1年,派出学校在3年内派出交流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换,但不能间断,同一交流人员连续交流时间满3年的,享受本意见中规定的相关待遇。各县(市)、区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交流方式

(一)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交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校长、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提出校长、教师交流计划,安排校长、教师在市区(县城)学校和农村学校之间交流、在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时间不少于3年,同一财政体制内的校长交流要转移组织人事关系,职务由教育行政部门重新任命;教师交流可暂不转移组织人事关系,交流期满后返回编制所在单位工作。

(二)校际协作交流。根据多元合作办学等工作实际,以“名校集团化”、“城乡互助共同体”、“联盟学校”、“双向对口支援”等形式进行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校际协作交流时间不少于3年,具体方案由合作学校制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城乡挂职交流。选派市区(县城)优秀校长到农村学校挂职交流、选派市区(县城)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同时选派农村学校校长到市区(县城)优质学校挂职交流、选派农村学校教师到市区(县城)优质学校跟岗学习。城乡挂职交流工作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挂职交流的时间不少于1年。

(四)个人申请交流。对未达到交流条件的校长、教师主动要求交流的,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研究同意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进行交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本区域特点,实施其它有利于校长、教师队伍建设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交流形式。

五、保障机制

(一)建立与交流制度相适应的编制、人事管理机制。各级教育、编制、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教师由“学校人”向“系统人”转变的管理模式。编制部门对公办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人社部门对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关系在岗位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教师资源配置,实施校长、教师交流。

(二)完善干部选用和评先评优机制。从2017年9月1日起,新提任校长须有在两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的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对于符合交流条件但拒不参与交流的校长,免除现任职务。校长、教师参与评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名师、名校长、模范班主任、教育管理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时,有交流经历的应优先推荐。

(三)健全业务培训和职称评聘机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教师业务培训或参加国家级、省级培训时,参与交流的校长、教师应当优先安排。校长、教师参加交流视同支教,城市中小学教师参加中级以上职称评审时,须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支教经历或3年以上交流经历;有交流经历者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应优先推荐;校长交流到异校工作,应按照其在原学校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尚未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校长、教师参与交流的,应优先聘任。对于符合交流条件拒不参与交流的教师,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建立经济补贴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县级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向交流到偏远农村的校长、教师适当发放交通和生活补贴。市属学校交流到封丘、原阳两县的校长、教师,纳入省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按每人每年两万元标准发放支教补助。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凡参与交流的教师,在交流单位参加考核,原单位根据考核结果测算出应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数额后,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按应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1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校长、教师交流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和实施本地的校长、教师交流工作。

(二)提高交流效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调研,摸清师资队伍底数,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计划,组织校长、教师有序交流,重点组织优秀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着力提高交流实效,避免“为了交流而交流”。要推进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共同发展,不断提高师资配置效益,提升义务教育整体质量。

(三)强化政策宣传。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优化师资配置的政策,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引导校长、教师充分认识交流的意义和价值,消除思想顾虑,积极参与交流;要大力宣传和总结校长、教师交流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为推进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创设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四)加强考核管理。市教育局要把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纳入县级义务教育均衡县(市)、区评估的指标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交流校长、教师的考核和管理机制,加强过程管理,重视过程考核。校长、教师交流结束时,由流入学校根据交流对象平时表现和工作实绩出具鉴定书,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装入个人档案。

(五)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2014年6月底前制定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方案,确保7月底前启动校长、教师交流工作,交流校长、教师8月底前到位。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安排意见

关于印发重点扶持一批名优白酒企业发展意见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