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干线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干线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新政办[ 2009 ] 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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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干线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干线公路路政管理,确保我市干线公路完好、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乡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公路用地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1.5米的范围。
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为过村镇路段中心线外两侧27
米,非过村镇路段中心线外两侧50米。
三、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重建。
四、各县(市)、区政府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批准征用土地、划定宅基地和办理任何建筑审批手续;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规划方案在报政府批准前,应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已经批准规划而未建设的,应退出建筑控制区重新规划。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城建、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理,对拒不自行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
六、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设置障碍、堆放物品、修车洗车、焚烧秸秆、倾倒垃圾、挖填边沟、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挖沟引水和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污物及其它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
七、对运载散装易遗洒、掉落或者漂散物品(如麦秸、白灰、柴草、碎纸、沙石、垃圾、土、煤等)的车辆,应加盖网罩或采取其它防护措施,不得抛洒污染公路。未加盖网罩或采取其它防护措施造成污染公路的,应负责清除或承担清理费用。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悬挂物品,不得任意砍伐、偷盗、损毁公路、花草、林木。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路用地设置非公路标志、开设平交道口、设立电线(灯)杆、通讯杆,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确需设置、架设、埋设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十、因修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十一、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十二、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十三、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长、限宽、限高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沿线乡(镇)政府和交通、公路、安监、财政、国土、城建、工商、公安、规划、城管等部门成立联合督察小组,对破坏、损坏公路、公路设施及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十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与干线公路沿线乡(镇)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乡(镇)政府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在辖区内出现破坏、损坏公路、公路设施及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有纵容、包庇现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成立督察组,对全市干线公路进行督察,发现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有破坏、损坏公路、公路设施及影响公路畅通违法行为的,责令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本市各新闻单位应当加强舆论监督,对破坏、损坏公路、公路设施及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和现象及时予以曝光。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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