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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许政〔2016〕15号 |
|---|---|
| 颁布日期:2016-0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许政〔2016〕1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地名命名(更名)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依法加强地名管理,规范使用法定标准地名,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8条道路,27座桥梁,1个湿地公园,1个湖泊,32个居民小区,14座广场、大厦及18个专业类地名进行命名;对2条道路、2条河流进行更名。今后,城乡规划部门制作的规划图,住房建设部门发放的住房销售许可证、房产证,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管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都要使用标准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命名、更名地名。对已建成并经过正式命名、更名的道路、桥梁等,相关管理单位要及时设置、更换地名标志。
附件:1.许昌市部分地名
2.命名道路位置简图
3.命名桥梁位置简图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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