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宿鸭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公告

颁布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文号:驻政〔2015〕68号
颁布日期:2015-07-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宿鸭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公告

为确保宿鸭湖水库水质和防洪安全,切实加强宿鸭湖水库环境整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和有毒有害的物体;

二、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库消落区造田、开挖鱼塘、建房、建窑、打井、取土、设障等违法行为;

四、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五、禁止非法养殖;

六、禁止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七、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地枪、排铳、电击、下套、布网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等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八、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砂、挖沙等活动。

有以上违法行为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先自行拆除或清理,否则,市政府将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强行拆除。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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