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工作方案》及《哈尔滨市开展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工作实施方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工作方案》及《哈尔滨市开展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工作实施方
| 颁布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工作方案》及《哈尔滨市开展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办发〔2013〕20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工作方案》及《哈尔滨市开展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2日
哈尔滨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围绕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主要是对已批未建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对下步严格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审批程序提出意见,并形成哈尔滨市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审批管理制度。
(二)围绕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批准、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确定、维修改造所需财政性资金预算安排等提出意见。
(三)围绕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主要是摸清全市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围绕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主要是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日常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
(五)围绕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主要是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目标等。
二、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同市委办公厅印发工作方案、部署各项工作,督办各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进行清理,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形成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的贯彻落实意见,制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三)市发改委负责对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形成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制度。
(四)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维修改造工作提出落实意见,形成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制度。
(五)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围绕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监管、相应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确定等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围绕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用地供给提出意见。
(七)市审计局负责围绕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审计监督提出意见。
(八)市监察局负责围绕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提出意见。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对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进一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形成牵头部门负责、责任部门密切配合的机制,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深入掌握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及实施情况,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我市加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审批管理及办公用房日常管理的长效措施,切实提出可操作的意见建议。
(三)各有关部门务于9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通知精神情况、长效管理意见及相关制度等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汇总形成哈尔滨市贯彻落实报告,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
哈尔滨市开展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哈尔滨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工作方案》精神,结合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加强专项治理和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市级党政机关派出和驻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
二、清理依据和内容
(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办发〔2013〕26号)精神,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
(二)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要求,严格控制党政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对于超标准配置、违规使用办公用房的问题进行清理。
三、清理整改有关规定
(一)对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可以分割使用的,应进行分割腾退;不可分割使用的,在本单位内部调剂使用。今后,办公用房的调整必须严格控制使用标准,不得超标配置。
(二)为防止在清理整改过程中发生新的资源浪费等问题,禁止在整改过程中出现二次装饰装修。
(三)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设置与办公无关的休闲娱乐、健身活动等区域、设施及家具。未经批准改变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原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四)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五)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六)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七)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按一人一处的标准执行。担任多个职务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只保留一处,其余办公用房一律腾退。
(八)在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报社等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工作调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四、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做好本次清理工作,成立市清理办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聂云凌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石嘉兴市委常委、秘书长
成员单位: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监察局)、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清理办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别抽调1名同志参加。
五、清理工作安排
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时间为9月10日至9月15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情况进行分类统计上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于9月15日前将各自办公用房情况汇总表和自查自纠报告等(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同时上报,其中书面材料需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市清理办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大楼东配楼108室,联系人:崔向欣,电话:8466450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由清理办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类汇总并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发改委。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清理办公用房工作高度重视,明确具体责任人,组织专门力量彻查、整改,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清理工作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本级办公用房占有、使用情况要如实上报、积极整改;对所属单位办公用房占有、使用情况要按照本方案规定参照执行,抓好落实。对确有困难,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分步整改计划,并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对弄虚作假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专项检查工作组,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清理办公用房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为下步我市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整合办公用房资源,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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