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文号:宜府发〔2013〕8号
颁布日期:2013-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十二五”期间,宜昌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大力发展市场主体对于加快推进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实现富民强市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十二五”时期,全市“小进规”企业数量年均增长20%,“小进限”企业数量年均增长30%,个体户转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数量年均增长40%,新增个体户数量年均增长50%。

二、政策措施

(一)鼓励个人和集体创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等进行个体经营或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女性可放宽到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对上述贷款2年内给予全额贴息。鼓励上述人员合伙经营共同创业,实行“捆绑式”贷款,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财政2年内按国家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二)扶持科技人才创业。实施“十百千人才支持计划”、“三峡英才工程”,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产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落实知识产权投融资、出资入股的有关政策,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财政按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贴息50%,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对引进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给予50-500万元一次性科研经费资助或创业资助;对具有国内外一流水平、能引领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300-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

(三)鼓励本地企业吸引外地企业来宜设立法人机构。鼓励本地企业发挥市场影响和主导作用,吸引为我市企业提供主要原材料、生产配件(非本地产品)且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我市企业提供物流、设计、广告、咨询、融资、中介等配套服务的企业,使用我市矿产等原材料且在我市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我市外贸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产品且年产出口产品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来宜设立法人机构。对新设立的法人机构,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分享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同时,对相应本地企业按上述新设立法人机构所缴其他税收地方实际分享部分的30%给予补助。鼓励本地企业主辅分离,企业二三产业剥离经营后,将新注册服务类企业所缴税收地方实际分享部分的30%补助给原企业。

(四)鼓励企业在宜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对在宜设立总部的跨区域经营企业,按其在宜所缴企业所得税高于上年基数的地方实际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在宜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企业,按其二级分支机构所缴企业所得税高于上年基数的地方实际分享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五)加大金融扶持。鼓励银行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专营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多渠道聚集社会资金服务全民创业。建立金融信贷激励机制,对在宜贷款投放增量高于上年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按增量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对设立中小企业专营服务机构的金融机构,据其对中小企业年度贷款余额的增量,每增加5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小额贷款公司,据其向中小企业年度贷款总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超过20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实施税收优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期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为销售额或营业额2万元/月,按次申报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为销售额或营业额500元/次(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转企”、“小进规”、“小进限”等各类私营企业,凭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免征3年所得税,期满再减半征收2年所得税。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及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8000元/年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际资产及其相关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所涉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各类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捐款等,按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七)优化准入环境。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胆探索商事登记办法。工商管理部门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允许能够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允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居民住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个体工商户“一人多照”。简化初始出资50万元及以下企业的注册验资手续,实行微型企业登记注册“零首付”、放宽重点项目筹建登记要求。各前置审批部门合理降低准入门槛。各部门要全面提高审批效能,对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实行当日办结,其中工商登记许可当场办结;对企业各类许可确保6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工商登记许可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强化创业培训。推进创业培训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工程,3年内对全市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全部开展一次岗前培训,对有二次创业愿望的创业者,分期组织开展能力素质提升培训。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订单式培训机制,免费提供定向培训服务。建立培训补贴考核制度,以创业成功率评价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确定培训补贴标准。

(九)强化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人事关系代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对享受低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将其低保待遇延长半年。

(十)支持农业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对回乡从事规模种植、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的农村创业主体购买农机的,优先给予农机购置补贴。对达到国家、省、市级规范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

(十一)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工商、税务、质监、商务、海关等部门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微型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实行一表制零收费,同时免收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工本费。实行零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和成本费及新增“个转企”的企业资产评估费,由财政给予补助或承担。

上述各项财政资助、补助、奖励等优惠政策,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三、部门职责

(十二)商务部门。加强对生猪屠宰、鲜茧收购、缫丝绢纺生产经营、外派劳务、典当、拍卖,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等经营主体的监管,督促其办理工商登记。加强对商务服务企业的登记指导,负责对写字楼、商场、超市、卖场、农贸市场及各类专业市场内有固定柜台、摊位、办公场所的租赁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分类引导其办理工商登记。

(十三)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加强对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主体的监管,督促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管理,负责将私人运营车辆纳入个体登记,对挂靠交通运输企业或单位的个人运营车辆进行清理和分离,引导督促其办理个体登记。结合车辆年审工作,引导私人运营车辆办理工商登记。

(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无证餐饮摊点的管理。加强对小餐饮、小饭桌、夜摊小吃、私房菜馆、农家乐的清理和监管,适度放宽准入条件,对具备登记条件的,引导其办理工商登记。

(十五)旅游部门。加强对景区的规划、开发和管理。负责引导景区景点的经营业主和经营户办理工商登记,规范经营行为。

(十六)农业和林业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种子、农药、渔业捕捞及兽药、种畜禽、生鲜乳等经营主体的管理,引导其办理工商登记。加强对农村种植养殖户、农产品加工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人的规范管理,引导其办理工商登记。

(十七)教育部门。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和教育培训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研究适度放宽教育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引导具备登记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办理工商登记。

(十八)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物业管理等经营主体(包括建设项目部)的监管,督促其办理工商登记。积极引导外地大型施工企业落户宜昌。全面清理整顿建筑领域的无照经营活动。

(十九)文化部门。加强对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以及音像制品和出版物经营、出版、发行、进口、复制、包装、装潢、印刷等经营主体的监管,督促其办理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经营主体的管理,督促其办理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一)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经营主体的管理,督促其办理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二)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放污染物、核与辐射安全等经营主体的管理,督促其办理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三)卫生部门。加强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消毒产品、公共场所、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经营主体的管理,督促其办理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四)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进一步细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个体大户转型升级,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其他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规定,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引导、指导和管理,创造良好外部条件。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对口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督办,上下联动,确保全面实现本部门市场主体发展目标任务。

四、组织领导

(二十五)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成立宜昌市发展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招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管理局,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推动市场主体发展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和宜昌高新区要建立相应机构。

(二十六)建立部门联系机制。建立市直部门发展市场主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工商管理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定期研究解决推进市场主体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推进市场主体发展的工作规划和目标,主要领导要对本地本部门承担的市场主体发展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及时研究和调整优化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十七)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市发展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统计、工商等相关创业服务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发展情况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市场主体基础数据库,完善市场主体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工作,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服务。

(二十八)建立督察工作制度。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每季度向市发展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场主体发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通报。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地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效能监察,促进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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