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道路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道路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全市道路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全市道路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

为确保全市江河和水库水域的航运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在全市集中开展水上交通、河道采砂、水上餐饮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综合整治有序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人本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执行《水法》、《安全生产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一段时间的集中综合整治,规范水上交通安全、道路运输安全、河道采砂和保持水域清洁,促进我市水上和道路运输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为“四化两型”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水上和道路运输环境。

(二)整治目标。通过开展综合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水上和道路运输非法运营、河道违法采砂、水上餐饮违法经营行为;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和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以及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实现水上交通和道路运输秩序明显改善,河道采砂行为更趋规范,江河污染减少,杜绝水上、道路运输较大和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水上交通、道路运输安全形势稳定。

二、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20日)

1、动员部署。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水上和道路运输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要随即召开会议,层层发动,迅速落实市政府工作会议精神。

2、调查摸底。各地对水运企业、道路运输企业、采砂企业、水上餐饮经营场所和水上非法运营、道路运输非法运营、河道私挖滥采、水上餐饮非法经营和违法排污状况以及重要河道、重要道路地段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地毯式排查,建立台账,作为综合整治行动的依据。

3、制定方案。各地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整治工作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3月31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综合整治行动的实施责任主体。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照前期摸排台账中的问题与隐患逐一进行整治:要责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的水运企业、道路运输企业、采砂企业、水上餐饮企业限期整改。坚决取缔非法水上运营、道路运输、采砂和水上餐饮经营行为,规范客渡运安全,健全水上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和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对河道内影响航运的采砂尾堆,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责令设障者予以清除。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和拒不停止非法、违规水上运营、道路运输、河道采砂和水上餐饮经营的,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严管重罚。对责任主体不明的重大安全隐患,由政府制定责任主体,安排整治资金,制定整治措施,限期整治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4月1日至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12年4月10日前,完成整治和自查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整治报告。市人民政府在4月11日至20日,按照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各县市区水上和道路运输安全综合整治情况进行验收。综合整治效果不好,达不到验收标准而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开展综合整治,直至任务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张自银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志刚任常务副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朱玉萍,副市长蒋勋功、邓柯任副组长,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公路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地税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水上和道路运输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交通运输局设立水上交通安全、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牵头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在市水利局设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牵头全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在市环保局设立水上餐饮整治办公室,负责牵头水上餐饮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朱玉萍、蒋勋功、邓柯分别负责河道采砂、水上交通和道路运输安全、水上餐饮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分管副市长可召开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商议解决相关问题。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二)落实工作责任。一要落实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综合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负责人,必须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二是落实属地责任,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指挥辖区内的水上和道路运输安全综合整治行动;乡镇政府要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综合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村组(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综合整治行动,认真落实上级交办的整治任务。三是要落实部门责任。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依法把该管的事情管好、管到位,同时加强工作主动性,主动配合,统一步调,形成合力。四要落实岗位责任。细化工作程序,把责任明确到岗到人。

(三)保障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综合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四)加强宣传教育。新闻主管部门要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报纸等媒体采取做访谈、报新闻、开专栏等方式对综合整治行动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不法行为和丑恶现象,普及有关水上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常识。要组织村、组、社区等基层单位,通过挂横幅、写标语、出墙报、表演小节目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发动群众,让水上和道路运输安全综合整治行动深入人心,形成安全整治,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教育部门要采取措施让水上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安全避险知识进入课堂,进入学生头脑。

(五)强化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对综合整治行动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的执行力。要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并通过细化方案,完善措施,指导各地提高整治效果、效率。要及时通报各地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市水上和道路运输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工作,11月15日前将本单位信息联络员名单(姓名、联系电话)分别报市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办公室、市河道采砂整治办公室、市水上餐饮整治办公室。本次综合整治情况纳入2012年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六)严格责任追究。对整治行动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部门,由本级监察部门对其进行问责;对综合整治行动组织领导不力,整治效果不佳的,由上级监察部门对其政府分管责任人进行约谈。对不能通过验收,经限期整改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由有关部门对其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

(七)注重整章建制。在整治行动中要边整边改,不断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将综合整治行动中好的办法和成熟的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逐步完善水上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

1、衡阳市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衡阳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3、衡阳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4、衡阳市水上餐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附件1:

衡阳市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全市道路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的统一安排,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源头治理,强化动态监管,促进规范长效。通过整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升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和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健全完善道路运输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形势稳定。

二、整治内容

此次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一)整治道路旅客运输市场

1、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2、打击站外经营、站外揽客、途中上客、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

3、整治“三超一疲”(超载超员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行为;

4、落实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班车凌晨2点至5点停车休息制度;

5、对全市三类以上客运班车和旅游客车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安装具有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系统。

(二)整治汽车客运站场

1、按规定完善安全设施设备;

2、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签字审核不出站)规定以及实行封闭式管理;

3、规范站内地撬式加油机的管理。

(三)整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

1、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对不符合资质条件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2、依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车辆车型、设施设备、技术性能等方面进行核实、审查;

3、清理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队伍。对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一次全面审查、清理;

4、督促落实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落实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货运输管理相关制度。

(四)完善公路安全设施

1、年内完成119座4类、5类危桥改造前期工作任务;

2、在国、省、县、乡、村道急弯处设立减速带;

3、对所有桥梁设立防撞栏与警示标志。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人民政府是市城区道路运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城区农村公路设施完善除外);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道路运输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一批典型违法行为。

1、安监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安全综合监管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许可、登记等工作;

2、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危爆、剧毒物品道路运输等违法行为;公安交警负责查处道路运输车辆无牌无照、超载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占道停车等违法行为,加强车辆运行途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3、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检验工作;

4、交通运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无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负责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管。

5、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公路安全设施;

6、农机部门负责低速车、农用车和拖拉机的安全监管;

7、工商部门依据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道路运输企业营业执照,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出售超标电动车;

8、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整治行动的必要资金。

四、整治步骤

此次整治从2011年11月开始至2012年4月结束,历时六个月,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1月20日前)

1、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及各道路运输企业要根据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确定整治重点,层层召开专题会议,全面进行动员部署。

2、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督促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深入开展自查自纠。

3、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安全宣传,让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及依法经营理念,通过舆论宣传导向助推安全整治工作。

(二)执法治理阶段(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3月31日)

1、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建立安全隐患立案销案台账,做到一个安全隐患不排查不放过,一个安全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一个安全隐患不消除不放过。同时要将排查整改情况报告市政府整治办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形式进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道路运输行业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落实“三个一律”的工作要求。

3、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整治,切实纠正危及道路运输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2年4月1日至20日)

各县市区要在2012年3月20日前完成整治工作,向市政府写出工作总结。4月1日至10日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并表彰奖励在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五、整治措施

(一)全力整改。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立案销案台账,并确定专人跟踪落实、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逾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要严肃追责,直至取消经营资质,并将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二)严格执法。对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予以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整顿。

(三)有的放矢。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监管的有效性。第一,对经营资质、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的,一律退出运输市场;第二、整顿期间暂停一切许可;第三,严把车辆、人员资质关,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四,组织开展安全法规培训和经常性安全教育;第五,对经营资质、安全制度、内部管理达不到要求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取消其营运资格;第六,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继续营运。

(四)强化动态监管。为有效监控运输车辆运行安全,全市“两客一危”道路运输车辆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安装具有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系统,并与省、市监控平台互联互通、联网联控。对不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规定GPS的“两客一危”车辆,运管机构不予年度审验,收回有关牌证。

(五)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各县市区要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完成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任务。

(六)建立违章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将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定期通报给管辖地运管机构,作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及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办公室设立在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陈素生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公路局书记肖仁贵、副局长李兴志,市交通运输局工会主席冯赤军,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许运良、书记宋世文,市农村公路管理处陈新骥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刘树林、肖湘鹏、洪安生、毛健甫、刘建立。市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办公室具体负责整治活动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信息反馈等日常工作。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是建设“和谐衡阳”、“平安衡阳”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和道路运输企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认真部署,周密组织,强化责任,确保安全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广泛宣传发动。这次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整治是深入推进“四严”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个一律”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积极引导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自觉参与,将思想与行动统一到整治工作中来。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通力协作,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隐患进行深入细致的地毯式排查,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整治,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决不心慈手软。

(四)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把安全整治与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基层基础工作、日常监督执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查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漏洞死角等突出问题,着力加强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严格行业安全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和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五)搞好信息反馈与情况汇总。在整治过程中,一旦发生不服管理、阻碍执法、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整治办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同时,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将整治工作方案、整治工作进度以及整治工作总结等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市整治办(电话、传真:8850087)。

附件2:

衡阳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顺利推进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全市道路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个一律”规定,按照“四严”整治行动要求,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切实加强渡口和客渡船安全管理,杜绝船舶严重超载超员现象,消灭非客运船载客,实现水上交通秩序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杜绝水上交通较大和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任务

(一)整治对象。对全市水运、港口单位(企业、船主)和渡口、船舶等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经营作业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开展网络化地毯式排查,对查出的隐患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全面治理消除。重点整治以下十一类非法违法行为:1、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非法参与运营及未随船携带有效船舶船员证书、证件;2、渔船、农用船等非客运船非法载客;3、行人渡口非法渡运汽车;4、客渡船超载超员航行和大风大水大雾航行;5、货运船舶超载航行;6、渡口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严格;7、无船员适任证书驾船;8、非法修造船舶;9、航道内从事养殖种植以及其他破坏通航环境与秩序;10、依法应当审批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活动未经审批进行施工的行为;11、市政府挂牌督办的水上重大安全隐患。

(二)整治内容。一是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渡口必须依法设置。所有渡口必须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完善渡口安全设施,客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必须设置安全管理警示牌。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基础台账,认真落实定渡口位置、定渡船、定航线、定乘客定额、定管理责任的“五定”渡口管理办法。清理整顿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持证情况,取缔非法渡口和无证无照客渡船,严厉打击非法渡运汽车行为。二是开展船舶超载特别是运砂船超载专项整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巡查监控,严格执法,从严打击船舶超载行为。港口管理部门要督促港口和码头经营者不得为船舶超载装货物;水利等部门要督促挖砂船不得为运砂船超载装砂石;海事管理部门要按职责权限,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把签证关,坚决查处船舶超载行为。三是开展船舶修造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合法资质和设计图纸非法修造船舶行为,防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船舶进入运输市场,四是开展通航环境专项整治。认真整治挖砂船在渡口、客运点上下游200米水域范围锚泊作业,治理在航道内养殖或种植植物、水生物,严禁未经许可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三)整治要求。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市政府将出台《衡阳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推广乡镇船舶“县管乡包村落实”的管理机制,健全县、乡、村、船主安全责任制,在乡镇政府设立船舶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将船舶安全管理机构和船舶安全管理人员经费和工资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月度例会制度,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措施。二是建立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全市所有合法渡口及短途客船集散地要实行签单发航制度,其中年均日渡运量100人次以上或客源高峰期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短途客船集散地,要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制度。要坚决执行“六不发航”制度:船况不良不发航;证照不齐不发航;乘客超载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不穿救生衣或不带浮具不发航。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签单发航制度,聘请合适人员作为签单员。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障签单员工资等有关经费,督促签单发航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三是建立渡口视频监控管理系统。按照“电信建设、政府租用、海事使用”的办法建立渡口视频监控系统和渡口渡船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年均日渡运量300人次以上的重要渡口实施实时视频监控。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海事视频监控中心,对重要渡口渡船实时监控。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维持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四是建立农村中小学生乘船管理制度。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包括学生放学、集体出行等乘船管理规定,督促学校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教育,落实学生乘船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学生超载超员乘船行为。五是加强县级海事管理。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工作机构或人员从事海事监管工作,祁东县政府要设立祁东县地方海事处,负责祁东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抓好对十一类非法违法行为的整治。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规范渡口设置及撤销的审批工作。要抓好渡口的《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设置工作。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生乘船管理制度、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乡镇船舶“县管乡包村落实”的管理机制,落实“五定”渡口管理办法,建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船舶安全管理员,建立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制度。要抓好渡口视频监控和渡口渡船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确保正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所属乡镇船舶、乡镇船舶修造和渡口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应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落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制度。加强农用船登记发证和监管,加强对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乡镇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取缔“三无”乡镇船舶和非客运船非法载客。

(二)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严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交通、海事部门要强化内河交通、船舶安全检查,加强现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取缔非客运船载客,强化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切实把好安全监督关;航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采砂前置审批,未经航道部门审批,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河道采砂审批和许可,加强现场作业监管,组织清除航道里采砂尾堆,恢复航道原态,禁止挖砂船在航道里采挖砂石;公安机关要加强水上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水上黑恶势力,为水上交通安全整治保驾护航;财政部门要落实整治行动的必须资金;安监部门要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畜牧水产部门要抓好渔船的监管,严厉打击渔船非法载客;教育部门要建立农村中小学生乘船管理制度,做好学生乘船安全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有关宣传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水上交通运输的营业执照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行政监察。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整治行动慢、成效不明显的实行挂牌督办。各水运企业(单位、船主)要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整治要求,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自查自纠,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安全设备设施,做到安全生产。对监管不力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市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陈素生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罗端林、市地方海事局局长杨衡、市地方海事局党委书记王军波、衡阳航道管理局局长李中民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有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科科长李云高、衡阳市地方海事局副局长莫奇生、邹晓秋、李叔卿、衡阳航道管理局副局长周述冬、市地方海事局安全科科长陈文锋。市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负责落实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总体安排,及时协调解决整治中的有关问题,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抓好落实。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整治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编写和报送,每月2日前向市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报送上月专项整治有关材料。市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每月5日前上报全市上月专项整治情况。

各县市区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及时受理举报信息;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及时上报和公布处理结果。市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举报电话:0734-8144218,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四、总结验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12年4月10日前完成整治工作和自查,向市政府写出工作总结。4月11日至20日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进行验收,重点内容是十一类非法违法行为是否整治到位、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制度是否出台、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渡口和客渡船安全是否规范、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渡口渡船视频监控系统是否建立、农村中小学生乘船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县市区海事管理机构或人员是否明确。

附件3:

衡阳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我市河流众多,河网密布,河道内砂石资源相对比较丰富,但河道采砂问题也较为突出,河道非法采砂屡禁不止,引起河道行洪不畅、河岸崩塌、河床下切、航道破坏以及生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直接危及防洪、供水、生态、航运“四个安全”。已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焦点,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已迫在眉睫。现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的通知》(湘政明电[2011]2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河道畅通和防洪安全,顺利推进全省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衡阳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牵头,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航道管理局、市海事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验收全市的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水利局。

各县市区应按照市里的要求迅速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整治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长效管理”的原则,迅速推进全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依法打击涉砂违法行为,边整治、边规范、边提高,强化常态化管理,积极推行河道采砂“一证一费”(河道采砂许可证和河道砂石资源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健全河道采砂法规制度体系,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规范和管理河道采砂,防范和杜绝河道采砂安全事故,确保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为我市“四化两型”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三、明确重点任务和重点区域

各地要针对本地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明确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做到有的放矢。在整治区域上,要突出城镇两岸河段、水源保护区河段和有堤防、桥梁、渡口、码头、水电站等建筑物河段的排查整治;在整治对象上,要重点打击非法采砂、淘金、乱采滥挖、乱堆乱弃行为和乱建砂石场行为,严厉查处采砂活动中涉黑涉恶及保护伞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目前市城区共有采砂船38个,砂场、预制场、搅拌场、洗灰场等共161个:湘江60个、耒水27个、蒸水74个,办证22个,139个未办证。其中珠晖区40个,办证16个;雁峰区35个,办证4个;石鼓区36,办证1个,蒸湘区50个,办证1个。

(一)城区整治区域:湘江上起珠晖区东阳渡镇坪田村下至茶山坳镇武广高铁衡阳湘江特大桥下游3000米河段;耒水上起东阳渡镇新龙头村下至耒水耒河口河段;蒸水上起衡阳县英陂乡鸡市村下至草桥河段。

(二)城区整治重点

1、湘江:市水文站和衡阳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区(即江霞村七组下游500米至东洲岛上游1500米水域,横跨湘江水域的桥梁、管道、缆线、上下游各500米,武广高铁衡阳湘江特大桥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水域,湘江农场堤、白沙村堤、人民村堤、五四堤、江霞堤堤脚或滩地和岸线100米内,其余河段距堤脚和岸线80米以内的水域为禁采区;禁止任何船只在以上范围内从事采砂作业。

2、耒水:横跨耒水的桥梁、管道、缆线上下游各500米以及凌塘村沿江组河段,酃湖乡新华堤等崩岸严重。山体滑坡的水域距堤脚或滩地和岸线50米以内,其余河段距堤脚线滩地和岸线30米以内禁止任何采砂船只从事采砂作业。

3、蒸水:蒸水市城区河段禁止任何采砂船只从事采砂作业。

4、雁峰区要将东洲岛地域非法采砂船,列为区整治工作的重点取缔。

(三)各县市区也要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明确具体的整治区域和重点。

四、整治时间及步骤

按照全省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整治时间为期半年,从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底止,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11月初,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进行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传媒进行宣传,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二)调查摸底阶段:11月20日前完成对河道内乱挖滥采的采砂船只、非法开办的砂场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的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3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对整治区域内未取得合法证照及越界采砂的单位和个人的所有采砂船只、未经批准非法开办的砂场,依法打击并坚决予以取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照前期摸排台帐中的问题与隐患逐一进行整治:要责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的采砂企业限期整改。对河道内影响航运的采砂尾堆,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者予以清除。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和拒不停止非法、违法的河道采砂经营的,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严管重罚,并限期整改到位。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4月20日前,各县市区对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完成自查,并向市水利局提交整治工作报告,迎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在4月30日前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五、明确职责

此次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行属地负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专项整治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担任具体责任人,牵头抓好专项整治活动。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履行职能,服从大局,相互配合,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对本区域的非法采砂船只和砂场取缔到位,确保本次行动落到实处;

水利部门: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工作,负责与各部门的衔接,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督促落实相关工作,规范采砂行为及砂石场布局等;

国土部门:负责对违法采砂及越界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负责查处砂石场、码头等违法用地行为,负责提供主城区内砂场搬迁场地;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的维稳及暴力抗法行为,负责保障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负责打击河道采砂中涉黑涉恶行为及其保护伞;

财政部门:负责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和采砂整治办公室及水行政河道采砂管理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采砂及运输船只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对航道和船舶的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统计采砂船只、砂石场已发证情况,负责查处无工商许可证的采砂船只、砂石场;

航道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航道从事采砂、淘金的船只进行管理和现场监督,负责航道巡查;

海事部门:负责对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船舶、人员、船舶所有人或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住建部门:负责砂场搬迁后防止反弹的市政工程措施建设;

规划部门:负责城区砂场布置规划;

宣传部门:负责本次整治工作期间的宣传报道;

安全、环保、监察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明确专门领导负责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是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针对全省当前水上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作出的重要部署,关系到江河水域的航运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讲大局、讲稳定、讲政治、讲责任的高度来认识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专项整治行动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参与,务必使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达到预期目的。

(二)精心组织、集中整治

此次专项整治任务重、难度大、时间长,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要从各相关单位抽调工作能力强、素质高,懂得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参加统一行动。各县市区都要成立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要制定“四个一”工作方案,即每一个砂场一名责任领导、一名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套工作班子和一套工作预案。

(三)严格执法,打击到位

由整治办牵头对未取得合法证照和越界、超规定区域采砂的单位和个人采砂船只,强制拖离作业水域查封或扣押采砂船只,无法拖离的可以拆卸船只任何相关机械或就地解体。对无证经营的砂场必要时可以查封或拆卸相关机械设备,保障违法砂场及时取缔到位,限期整改到位。

(四)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查找问题的症结,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机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河道采砂管理负总责,由水利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交通、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加快推行“一证一费”管理制度,即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统一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各地要按照这一要求,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迅速推行,有效规范和管理河道采砂行为。

附件4:

衡阳市水上餐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顺利推进全市水上餐饮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的通知》(湘政明电[201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全省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水上餐饮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违法排污等行为。建立长效机制,引导水上餐饮规范、守法经营,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二、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存在安全隐患、污染水体的水上餐饮场所。包括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未获得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无证、非法经营的;无污水、废油和垃圾收集设施,违法排污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衡阳城区重点整治湘江东洲岛至合江套之间的水上餐厅、茶座等及两岸临江餐饮,蒸水河内水上餐饮店。各县市区重点整治好各自辖区内水上餐饮店。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水上餐饮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责任分工见附表一、二)。

(一)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水上餐饮的违法排污行为。

(二)海事部门负责排查水上餐饮数量、位置,依法强制拖离非法餐饮船舶及水上浮动设施。

(三)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清查水上餐饮证照,查处无证经营。

(四)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整治工作现场秩序,对暴力阻扰执法、妨碍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渔政部门负责城区餐饮渔船依法强制拖离。

(六)住建部门负责水上观景船的取缔。

(七)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餐饮船上经营设施的取缔及潇湘苑、学宫苑茶楼的取缔。

(八)财政部门为此次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

(九)监察部门负责整治工作的行政监察。

四、整治步骤

此次整治从2011年11月开始至2012年3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11月5日—11月10日):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制定整治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确定任务,布置整治工作;通过宣传让整治水上餐厅的必要性、重要性家喻户晓。

(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11月11日—11月30日):摸清整治重点范围内的餐饮企业数。重点是摸清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餐饮数、无证经营餐饮数、无污水、废油和垃圾收集设施、违法排污的餐饮数;摸清湘江干流及一、二级支流上的餐饮数;摸清群众反映强烈、屡禁不止的违法餐饮数;摸清严重影响供水安全的餐饮数;摸清临江、临河餐饮数,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可能影响水质安全的其他场所。

(三)集中整治阶段(12月1日—2012年3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此次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集中人力、财力,采取坚决措施,确保整治到位。一是12月30日前,对列入整治范围的水上餐饮等要依法对其进行劝离,并限期拆除有关设备;二是从2012年1月起,对未按要求限期驶离、拆除设备的餐饮船只,在有关县市区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各司其职,依法强制拖离取缔,确保此次整治区域范围内水上餐厅及其它可能影响水质安全的行为整治到位。

(四)巩固整治成效,建立长效机制

此次整治任务完成后,要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效果,防止出现反弹。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专名的领导班子,各有关部门要抽调人员,实行专人负责,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整治验收

通过专项整治,要实现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无水上餐饮及其它可能影响水质安全的活动。依法获准经营的水上餐饮企业对水上餐饮的污水、废油和垃圾进行集中规范收集、处置。有关部门的水上餐饮管理台账完善,着手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整治完成后及时申请上级验收。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水上餐饮整治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整治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编写和报送,并于2011年11月15日前将信息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报市水上餐饮整治办公室(联系电话:2892865,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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