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怀政办发〔2015〕56号
颁布日期:2015-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怀政办发〔2015〕56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8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

怀化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各级应当建立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实施地政府目录管理,目录应当在各级政府以及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

第四条各级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改办)是目录的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登记备案、编制目录、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统计分析、考核评估、日常监管等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收费项目审查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级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流程优化和规范实施,并承担相应配套事务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

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的电子监察工作。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根据本级目录开展本单位行政审批工作。

第五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职权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的新增、取消、下放、调整等情形及时申报,经审改办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目录公布。

第六条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下级实施的,经审改办审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向下级承接机关下发正式文件或出具委托书,及时办理移转交接手续。

第七条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或者变更,包括因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职能调整,或转移给社会组织实施,或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一个部门实施,或因审批内容变更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等情形。

第八条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明确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申请材料、审批期限等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事项和审批机关。

第九条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依法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调整等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更新目录及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级审改办备案。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同步更新本单位目录及相关信息。

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依托本级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取消、下放、调整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建立并联审批和联合审批制度,完善部门协商办理机制,推行网上并联审批。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监督制度。审改办对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期限和收费情况等进行监督,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的审批事项加强动态监督,对未纳入目录的审批事项不得实施审批,对取消、下放的事项应及时停止其审批运行。审改办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纠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调整等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完善行政审批查询系统,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信息。对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评估制度。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绩效评估内容。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行政审批事项的运行、监管、收费、有关中介组织服务、社会评价以及下一年度改善服务、提高行政效率的措施报审改办,由审改办汇总分析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审改办备案。

审改办会同机构编制、法制、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听取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家咨询小组成员意见。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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