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煤矿“四化”建设四年(2012~2015)行动计划》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煤矿“四化”建设四年(2012~2015)行动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煤矿“四化”建设四年(2012~2015)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煤矿“四化”建设四年(2012~2015)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娄底市煤矿“四化”建设四年(2012~2015)行动计划
2011年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三化”建设的决定》(娄政发〔2011〕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1〕45号)精神,全力推进全市煤矿“四化”(即企业集团化、采掘机械化、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全市煤炭工业矿点多、规模小、机械化程度低、安全保障能力差的粗放型发展格局仍未彻底改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仍然很低,安全工作压力巨大。为促进煤炭产业安全可持续发展,加快煤矿“四化”建设进程,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起,实施娄底市煤矿“四化”建设四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技术服务、人才支撑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实现煤炭开采规模化、集约化;加快推进机械化改造,提高煤矿装备技术水平,改善安全基础条件;加快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加快推进煤矿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实现煤炭工业规模发展、安全发展和高效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出台扶持政策,制定相关措施,加快煤矿“四化”进程。煤矿企业要积极参与,完善机制,创新管理,加大投入,努力提高“四化”水平。要按照市场化的原则,鼓励电力、冶金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煤矿“四化”建设。
2.统一规划,优化布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着眼长远,科学制定“四化”建设发展规划。原则上1个井田1个主体开发,1个主体可开发多个井田。鼓励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最大限度地减少开发主体和矿点数量,优化煤炭产业布局。
3.因矿制宜,疏堵结合。各地要按照井田、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矿施策,遵循“三个一批”(做大做强一批,巩固提高一批,限期退出一批)的总体思路,细化“四化”建设实施方案,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确保实现“四化”建设目标。
(三)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至2015年,完成35个煤(矿)业集团(紧密型)组建任务。全市煤矿矿点数量控制在200处以内,其中15万吨以上的骨干矿井38处以上。全市煤矿产能稳定在1500万吨/年;机械化开采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开采近水平、缓倾斜及倾斜煤层且赋存较稳定的矿井全部实现机械化采煤,所有矿井掘进采用机械化装载;所有矿井实现正规工作面采煤,采用单体液压支柱等金属材料支护或伪倾斜柔性掩护式支护。确保35处矿井安全质量达到省一级标准,65处矿井达到省二级标准,其余矿井均达到省三级标准;建成市、县、矿三级安全监控指挥中心并联网,搭建全市煤矿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所有矿井、工作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通信系统全覆盖。
2.具体目标
2012年,制订35个煤(矿)业集团组建规划,完成12个煤(矿)业集团组建任务。启动6处示范矿井机械化采煤(其中综采工作面2个)、10处矿井采用掘进机或钻台车掘进、75处矿井采用井下挖掘机、扒岩机等机械装备,6处矿井采用皮带运输。新建省一级标准化矿井4处、省二级标准化矿井20处、省三级标准化矿井184处。
2013年,完成28个煤(矿)业集团的组建任务。全面铺开矿井机采、机掘、机运建设项目改造。全面铺开安全管理信息化、质量标准化改造。
2014年,基本完成35个煤(矿)企业集团(紧密型)组建任务。可实行机采、机掘、机运建设的矿井基本完成改造建设目标任务。确保35个矿井的安全质量达省一级标准,其余矿井达省二级或三级标准。
2015年,进行全市煤矿“四化”建设工作的项目验收与巩固提高,推进煤炭企业优化升级,全面完成“四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煤矿兼并重组工程。集团化是煤炭产业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要加快兼并重组步伐,坚定不移地走集团化发展道路,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以煤矿集团化带动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坚持政府引导、政策鼓励、市场运作相结合,整体规划、分步推进、分类指导相结合,以强并弱、以优并劣、以大并小相结合的原则,以县(市)为单位、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通过兼并、收购、参股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全市除限期退出的矿井外,均应无条件参与兼并重组。要按照1个井田为1个开发主体,人财物紧密型组合,30万吨产能以上,股份制改造,有协议章程、注册资金和营业执照,有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安全监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大型设备流转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等要求,扎实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提升煤炭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水平。
(二)实施骨干矿井建设工程。建设骨干矿井,是实现产业上规模、装备上档次、管理上水平、效益上台阶的主要抓手。要按照1个井田建设1处(每集团1处以上)15万吨/年以上矿井的要求,培育和建设煤矿集团企业骨干矿井,以扩大规模、减少矿点、稳定产能。至2015年,全市形成8个30万吨/年、30个15万吨/年、30个9万吨/年的骨干矿井格局,为煤炭产业规模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实施机械化改造工程。推进煤矿机械化是实现小煤矿“减少人员、减轻强度、保障安全、提高效益”的根本途径。大力推广资江煤矿机械化升级改造成功经验,推动机械化采煤和机械化装载、运输,推广复杂煤层地段应用短壁综采、高档普采采煤工艺、薄煤层刨煤机开采技术和装备应用。改扩建矿井一律必须按照机械化开采标准设计、施工、建设。确保改造矿井在投产时实现机械化采煤。凡是开采实体煤层且资源条件许可的矿井,都要在2015年10月底前实行机械化升级改造,真正实现装备上水平、上档次,全力推进采掘机械化向纵深发展。
(四)实施标准化矿井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是夯实安全基础,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要强制推广正规壁式工作面采煤和改革支护方式,坚决淘汰巷道式采煤等落后的开采方式,加快采面支护钢铁化、掘进支护锚喷化进程。至2015年,所有矿井实现掩护式液压支架或单体液压支柱配“∏”型梁支护的正规工作面采煤,锚(网)喷或其他金属材料支护掘进,基本淘汰木支护,全面改善井下安全基础条件和安全装备水平。要按照“地面花园式、井下工厂式”的煤矿建设理念,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矿区“绿化、美化、净化”和“两堂一舍”改造工程,努力让广大矿工体面劳动、有尊严地生活。
(五)实施管理信息化工程。要加快信息化改造速度,全面推广国内最先进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视频指挥系统、井下小灵通通讯系统等装备和技术,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打造“数字化矿山”,全天侯对各种危险源进行在线监控和预警处置。建设市煤矿安全监控指挥中心,实现市、县、矿三级安全监控联网,实现全市矿井井下和地面各个生产系统数据采集、生产调度、决策指挥网络化、信息化、科学化,有效提高本质安全水平,防范事故发生。
(六)实施瓦斯治理工程。完善瓦斯治理手段,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紧紧抓住采掘布局、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5个重点环节,做到不采突出煤、不掘突出面。坚持“评估严肃、把关严格、操作有情、处置无情”原则,扎实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凡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整改仍不达标且没有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或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矿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加大瓦斯抽采利用力度。完善瓦斯利用机制,鼓励瓦斯发电并网,以用促抽,以抽保安,化害为利,变废为宝,不断提升瓦斯防治能力。
(七)实施人才培养希望工程。加强人才培养是煤矿安全发展的治本之策。要加速实施煤矿人才培养“千人工程十年行动”计划。从2011年至2020年,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出资解决学杂费,由娄底职业技术学院从高中毕业生中每年招收100名采矿和机电专业学生,进行大专学制培训教育毕业后定向服务辖区内煤矿企业,提升煤矿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断强化煤矿基层一线的技术基础。所有参加培训学习的学员均应与煤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以委托培养方式入学。煤矿企业要加大全员培训力度,把煤矿变成学校,把管理变成培训,把员工变成学员,把招工变成招生,提升全员素质基础。
四、主要措施
(一)加大组织领导力度。成立娄底市煤矿“四化”建设四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和煤炭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人社、国土资源、环保、物价、国税、地税、工商、安监、煤炭、煤监、能源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煤炭局。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煤矿“四化”建设四年行动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实施工作列入同级政府的总体工作计划,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煤矿“四化”建设四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领导,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督促检查,按规定时限和有关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优先将资源配置给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集团企业,对资源储量不能满足机采条件但能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鼓励其对周边资源进行整合,扩大资源保有量。对资源储量暂时不能满足服务年限要求、但可实施机械化改造的骨干煤矿,在后续资源储量有保障的条件下,可先行实施改造再补充后续资源。今后煤炭资源的配置、矿井扩界改造、安措技改项目核准等必须符合“四化”建设和“1个矿区(井田)1个主体,人财物紧密型组合,30万吨产能以上”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煤矿“四化”建设四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实施。未经市、县两级同意:不准为小规模(6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扩界配置资源,不准为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单个深部扩界配置资源,不准受理所有煤矿资源扩界和改扩建申请,不准受理新建煤矿立项、核准和资源许可申请,不准为煤矿向国家和省申报项目资金。
(三)加大产能升级力度。积极鼓励和支持煤炭企业产能升级。一是利用矿井现有的各生产系统,通过机械化(高档普采及以上)及环节改造,提升安全保障及生产能力,直接通过产能核定,实现产能升级;二是对矿井现有生产系统进行新改扩,重新调整规划,简化生产系统,实现产能升级。
(四)加大示范企业创建力度。注重典型培养,及时发现、培育、宣传、推介煤矿“四化”建设典型经验,培植示范企业,依靠典型引路,引领煤矿“四化”建设向纵深发展。2013年底前,全市培植“四化”典型示范企业不少于21个,其中涟源市8个、冷水江市5个、新化县5个、双峰县2个、娄星区1个。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2.搭建银企合作平台。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企业采矿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联合担保等形式,加大对煤矿企业改造提升的信贷支持;鼓励多元融资,支持煤矿企业采取招商引资、收购、参股、控股以及煤电、化工企业之间合资合作等方式拓宽煤炭企业融资渠道。
3.优化矿业权价款政策。兼并重组企业(骨干矿井建设)新增储量的采矿权价款依法经审批登记机关批准,可在4年(含)内分期缴纳,其中第一年缴纳比例不低于30%。
4.提供项目扶持。优先安排兼并重组的大型煤矿企业新建和改扩建、综合利用电站以及煤炭加工等项目。鼓励兼并重组矿井进行改造升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立项,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鼓励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鼓励煤矿企业建立循环经济园区,发展循环经济。
5.优化建设环境。切实加大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支持力度,简化相关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于证照齐全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按变更名称的简易程序办理证照变更手续,不再进行评估、评价、评审。涉及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建立一站式服务的部门协调机制,快速办理有关行政许可和证照变更等手续。加大纪检(监察)、公安、国土资源、煤炭、煤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三强”行为,维护矿区秩序。
6.理顺利益分配关系。跨县(市、区)的兼并重组企业,在遵循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应在被兼并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坚持“三个不变”:即监管主体不变、税收征收渠道不变、工业增加值统计渠道不变,妥善解决兼并重组后财税利益分配和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兼并重组成果共享,维护地区间合理利益分配关系。
7.推进集体煤矿企业改制。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集体煤矿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改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程序、公开公正公平、积极稳妥实施以产权改革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改制。除个别特殊情况承包期必须延长至15年以上的煤矿之外,其他一律予以淘汰关闭。
8.完善小煤矿退出机制。资源枯竭且服务年限不到4年的矿井,在满足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可由煤矿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限期关闭协议,申请和承诺限期退出,缴纳风险抵押金。此类小煤矿原则上可不参与“四化”建设,但期间发生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一律立即予以关闭。未参与兼并重组的小煤矿,不得扩界增加资源,不得改扩建,证照延期不能超过2015年6月30日,逾期即自行关闭;2013年底前主动申请退出煤炭开采领域的,可享受煤矿整顿关闭以来关闭小煤矿的煤炭资源价款和环境治理备用金返回等有关优惠政策。2015年10月底前,限期退出矿井逾期未关闭的,一律予以强制关闭;凡没有加入煤矿(企业)集团的矿井,一律予以淘汰关闭;有条件实施机械化采掘而未实施机械化升级改造的矿井,一律予以淘汰关闭;未达到省三级标准的矿井,一律予以淘汰关闭。
(六)加大督查考核力度。要严格考核验收。煤矿“四化”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初验,报市“四化”建设四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市里将按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县(市、区)进行考核验收和通报,对按进度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四化”建设验收合格的煤矿企业集团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20万元,市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对假整合、假兼并的煤矿企业一律不予验收通过并责令改正。对未按进度完成任务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及相关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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