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严厉打击生猪“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严厉打击生猪“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娄政办函〔201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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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严厉打击生猪“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政办函〔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娄底市严厉打击生猪“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娄底市严厉打击生猪“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2号)精神,决定开展严厉打击生猪“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
(一)生猪规模饲养场和养猪专业户。督促生猪规模饲养场和养猪专业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规范养殖行为,自觉抵制“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使用。
(二)定点屠宰场。严格把握生猪宰前和肉品上市关,坚决杜绝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入场屠宰。
(三)生猪贩运商(经纪人)。规范生猪贩运商(经纪人)的行为,切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供应渠道和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等的销售渠道。
(四)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清查饲料和兽药生产企业、饲料加工点、兽药饲料经销商、企业营销员,全面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饲料和兽药产品质量。
(五)基层医药市场。严格医药市场“克喘宁”等人用哮喘药的管理,杜绝人药兽用。
二、整治目标
(一)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出率为零。
(二)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出率控制在0.5%以下。
(三)不屠宰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
(四)不发生因食用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猪肉的中毒群体事件。
(五)落实好“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各监管部门要督促相应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步骤
为确保在我市彻底消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使用,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生猪“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每年度分4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部署阶段(1月1日至1月31日)
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部署安排,狠抓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等可能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重点环节。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明确工作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月1日至11月30日)
1.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横幅、板报、资料等工具进行广泛深入的专项整治宣传,电视设专栏、报纸设专版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跟踪报道。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要印发专项整治通告,张贴至村组和养殖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始终保持严打“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高压态势。各级畜牧水产部门要编印相关宣传资料发放到规模饲养场(户)、贩运商和屠宰商手中。
2.加大排查、抽检力度,强化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测。
一是开展地毯式清查(2月1日-5月30日)。针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涉及面广、销售和使用方式隐蔽等特点,各级畜牧部门要会同工商、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重点对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猪养殖场(户)、贩运商和屠宰场进行地毯式拉网排查,认真清查“瘦肉精”监管薄弱环节,堵塞漏洞,严密防范。对生猪养殖场(户)每户至少抽检1头,规模饲养场要适当增加抽检数量,出现疑似阳性结果的生猪要及时就地封存,待确认后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坚决铲除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窝点。
二是开展生猪“瘦肉精”监督抽查活动(6月1日至11月30日)。各县(市、区)精心组织开展监督抽查生猪“瘦肉精”排查活动,努力保持严打“瘦肉精”的高压态势。各县(市、区)畜牧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双峰、涟源、新化等3个养猪大县每月要随机排查1个乡镇,娄星区、冷水江市每季度随机排查1个乡镇,被排查的乡镇对体重达5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头数在5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开展地毯式排查,重点抽检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硫酸沙丁胺醇。市畜牧水产局也应组织相应力量,在全市各县(市、区)开展随机排查,同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核实查处。
三是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专项整治行动要遵守农业部规定的“五不放过”原则,即“瘦肉精”来源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发生“瘦肉精”事件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对有关人员未得到应有处理不放过,今后的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检测确认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或肉品要进行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并按《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查处工作力度的通知》(湘牧渔发〔2009〕70号)规定,一律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总结提高(12月1日-12月31日)
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有序开展,成立娄底市严厉打击“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益丈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申大春任副组长,市畜牧水产、工商、商务、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财政、公安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畜牧水产局(联系电话:6683810),由市畜牧水产局局长黄建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对本地区的“瘦肉精”案件的查处工作。市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县(市、区)查处跨地区案件和大案要案,并不定期对各地的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实施监管责任制和问责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到人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对工作失职、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强化制度建设。
(1)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整治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9〕42号)要求,认真落实生猪检疫与“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同步检测制度。对上市出售的生猪,在出栏前全面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抽检,每户每批至少抽检1头,要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检猪尿样,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检疫证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大对定点屠宰场的抽检力度,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各县(市、区)畜牧部门质量安全负责人员应对定点屠宰和检疫申报点每月根据出境和屠宰生猪数量核查“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抽检情况、具体数量和记录备案情况。每月集中统一回收筛选猪尿样的试纸条并核实抽检比例,发现问题责令及时整改,将同步检测制度真正落实到实处,严防死守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不流入市场、不流入境外。
(2)实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对非法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妨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病死病害生猪未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不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养殖档案不健全的养殖场,取消其3年内所有国家扶持经费、补贴和奖励资格。
(3)实行生猪贩运商备案管理制度。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对辖区内生猪贩运商实行备案管理,贩运商必须和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以约束其经营行为。生猪贩运商在收购生猪时,要对生猪来源、畜禽标识等进行详细登记,确保每头生猪都能追溯到场(户)。严禁生猪贩运商贩卖非法添加物,收购、贩运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和病死病害生猪,严控有害畜产品流通。
(4)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是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都要层层签订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乡镇动物防疫站与规模饲养场要签订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第二是实行“瘦肉精”防控责任包干制度。实行县(市、区)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乡镇防疫员包场,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责任机制。全市年出栏生猪在50头以上的规模饲养场(户)都要落实具体的责任人负责包干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包干责任人要进行公示并登记造册上报市畜牧水产局进行备案管理。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督查验收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督查或省、市抽查发现有“瘦肉精”问题的要逐级追查责任。
(5)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举报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违法行为,各县(市、区)要制定表彰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市级举报电话设市畜牧水产局,电话:6683810,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查处“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必要的检测和办案经费,要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落实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经费的通知》(湘财农〔2011〕30号)要求,落实好同步检测经费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常规抽检经费。
(四)加强协作配合。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湘政办发〔2011〕72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紧密配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快从严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不法行为,坚决打击非法屠宰、加工、销售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或产品。
1.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牲畜养殖场(户)的检查,督促牲畜养殖场(户)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饲料、兽医等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并保留相关凭证;加大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力度,防止在饲料、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确保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督促养殖户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实施活畜出栏产品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同步进行,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检疫证明,防止含“瘦肉精”的“问题猪”进入流通环节;负责活畜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活畜收购贩运商(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对定点屠宰的生猪进行“瘦肉精”等禁用药品检验,对检测确认含“瘦肉精”的生猪要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并将“瘦肉精”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2.工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行为。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规范肉品经营主体,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肉品经营者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行为,严厉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行为。
3.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肉品深加工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查验,防止含“瘦肉精”的原料进入加工环节,严格执行肉制品出厂“瘦肉精”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肉品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肉制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及其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督促定点屠宰企业加强对定点屠宰的生猪进行“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的自检,不得屠宰经“瘦肉精”等禁用药品检测不合格的生猪,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共同监督屠宰企业对“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5.卫生部门负责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物流通的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类制品进货索票制度,不得从非法定点屠宰场采购肉类制品,不得采购无检疫合格证和质量检验合格证的肉类制品,并制定严格的肉类进货台账;加强对餐馆服务单位肉类制品的抽检,确保餐饮服务单位肉类制品质量安全;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等人用药品的监管,严格实行盐酸克仑特罗等人用药品购买及使用登记制度,防止不法分子在饲料中添加和牲畜养殖过程中作为“瘦肉精”使用。
7.公安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10〕38号)及省畜牧水产局、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查处工作力度的通知》(湘牧渔发〔2009〕70号)要求,及时受理、查处监管部门移交的“瘦肉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8.财政部门要重点支持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开展“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排查,牲畜出栏产品检疫“瘦肉精”检测同步进行和涉嫌“瘦肉精”等违法案件的查处;支持省、市、县、乡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9.经济和信息部门要制定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办法,并依法进行清查。配合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化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检查,及时掌握莱克多巴胺和其他“瘦肉精”化工原料及其中间生产、流通分布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不定期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窝点,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加强对肉品加工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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