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永政办函〔2011〕12号
颁布日期:2011-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永政办函〔2011〕1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1]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分散供养对象由1200元/年提高到1500元/年;在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对象,按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供养金。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11年3月1日起,零陵、冷水滩两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07年的683元/年提高到1200元/年,其他各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部门按照不低于1100元/年的要求,参考市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提标后,重点提高因重病重残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的保障水平;A类对象的月人均保障水平提高到80元左右,B、C类的其他对象基本维持原发放标准不变。有特殊困难的,通过动态管理适当调整,使保障水平总体达到省里的要求。

三、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11年3月1日起,提高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冷水滩、零陵两城区由190元/月提高到260元/月。提标后,“三无人员”按新标准全额发放,并继续上浮30%;重点提高重病重残对象的保障水平;其它低保对象的具体补差标准,应通过动态管理,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困难程度,逐户重新予以核定。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应根据新调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困难程度严格核算家庭收入,从严审批。从今年开始,各县保障标准制定应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部门按照不低于230元的要求,参考市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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