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4〕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

张家界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0号)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12〕3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区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我市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各区县要把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并将其纳入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四条各区县要按照《方案》的要求,根据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二五”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及重点企业。各区县年度减排计划应于当年3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应于当年4月底前制订全市年度减排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省环保厅,并下发到各区县实施,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各区县应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建立本区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方案》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第七条对各区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环保部制定的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以及国家对我市审核认定的减排结果予以核定。依据各区县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验证总量减排工作成效。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核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联网情况,以市环保局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核实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及主要污染物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以市环保政务网站公开的监督性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结果核定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和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统计、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各区县相关文件和抽查复核情况,以及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重点减排项目建成投运情况以及各区县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八条对各区县落实年度减排计划情况,由市环保局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第九条各区县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区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第十条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各区县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对各区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一)四项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任务有一项及以上未完成;

(二)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

(三)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未达到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未达到8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未达到95%)。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县应在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保局。

第十一条各区县考核结果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作为对各区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市环保局暂停该区县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由市监察局会同市环保局依据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市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区县,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重点企业减排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重金属污染减排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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