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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 文号:长政发〔2015〕23号 |
|---|---|
| 颁布日期:2015-10-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湘江长沙库区趸船停泊秩序的通告
长政发〔2015〕23号
为进一步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规范河道管理,改善水域环境,保障城市饮水安全,打造安全环保、整洁靓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就规范湘江长沙库区趸船停泊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湘江昭山至长沙综合枢纽大坝、浏阳河磨盘洲至湘江河口、捞刀河水渡河闸坝至湘江河口、靳江河湘江河口以上5公里的湘江长沙库区水域,除依法公布的停泊区外,禁止停泊趸船。
二、符合港口、岸线管理规范要求的公务趸船、与城市功能配套的公益趸船、企业趸船,进行外观美化、防污改造,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保留,规范停泊。
三、不符合港口、岸线管理规范要求,但持有合法经营资质且曾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停泊,确有停泊需求的趸船,搬迁至长沙综合枢纽大坝以下指定水域停泊或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其它水域停泊。
四、对不符合港口、岸线管理规范要求,违法违规停泊的趸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趸船自行驶(拖)离湘江长沙库区水域。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拒不整改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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