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恢复家禽市场交易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恢复家禽市场交易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恢复家禽市场交易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3〕14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恢复家禽市场交易促进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苏政传发〔2013〕111号),经市政府同意,自2013年6月5日起,全市逐步恢复活禽交易。为规范活禽经营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各级工商、农业、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开展对活禽市场的清理整顿,活禽交易必须严格实行“一隔离二分开”,即:活禽经营区与消费者之间有物理隔离,活禽交易区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严格分开,活禽宰杀区与活禽交易区分开(旱、水禽分开)。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活禽经营市场,必须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活禽交易。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关闭。
二、加强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准入工作。活禽经营市场要严格对进入市场销售的活禽及其产品进行查证验物,严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证物不符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场销售。活禽经营市场和经营户要建立健全购销台帐,以便追踪溯源。工商、农业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对市场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三、严格活禽经营市场休市、消毒、无害化处理工作。活禽经营市场要按有关规定制定休市、消毒制度并公示,每半月至少休市1天。活禽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应实行清场彻底消毒。清场确有困难的农贸市场应严格带禽消毒。每天收市后统一对禽类经营场所、禽类及禽类运载、存养工具、宰杀器具等设备、设施进行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疫情监测工作。农业部门要定期对活禽经营市场经营的活禽开展禽流感等动物疫病的抽检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的禽流感疫情监测工作。农业、卫生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机制。
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家禽产品产销对接,引导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部队等集伙单位采购家禽产品,扩大家禽消费。要积极引导居民消费冷鲜家禽产品和熟食制品,转变家禽消费方式,促进家禽交易方式转变。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普及家禽及其产品安全消费知识,消除公众疑虑,尽快恢复市场消费信心,促进市场流通销售。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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