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科技局无锡市“三创”载体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锡政办发〔2011〕26号
颁布日期:2011-0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市科技局无锡市“三创”载体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2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无锡市“三创”载体建设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八日

无锡市“三创”载体建设管理意见

市科技局

(2011年1月)

科技创新、创业、创意载体(以下简称“三创”载体)主要指集成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成为科技创新创业创意人才开展研发、试验、中试及生活的聚集地。为进一步高标准推进“三创”载体建设步伐,加强“三创”载体管理规范化,实现“三创”载体建设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创业和产业升级转型,现就无锡市“三创”载体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思路、整合资源、集成力量,更大力度建设一批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的高质量“三创”载体,进一步规范全市“三创”载体的建设、管理,推动全市“三创”载体管理有序发展,努力将“三创”载体打造成高端人才和创新要素的聚集高地、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发展高地、体制机制与文化建设的创新高地、科技创新创业高地,为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创业、建设高科技产业城和创新型经济领军城市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三创”载体建设管理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由社会资本建设的“三创”载体都必须由政府管理。加强政府对“三创”载体的领导,将“三创”载体建设规划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推进。

(二)集中、集约、集聚。按照“人性化、专业化、社区化、国际化、信息化、平台化”的总体要求,从提高承载能力和孵化育成率出发,加强集中各类科技创新要素、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集聚各类科技创业企业工作,建设一批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的高质量“三创”载体。

三、管理意见

(一)规划论证

1.加强“三创”载体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各市(县)、区要根据《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大力度加快“三创”载体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锡委办发〔2010〕104号)要求,制定“三创”载体建设计划,“三创”建设项目必须在市级以上的各类专业园区内建设,有鲜明的专业技术领域方向、产业特色和明确的边界范围,并提供相关规划文本等材料,科研设计用地仅供给科研机构和“三创”载体,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住保房管局开展“三创”载体建设规划论证,“三创”载体通过论证后方可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在规划的边界范围内建设。

2.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的“三创”载体用土地,必须按照市有关规定实行“招拍挂”,对新审批认定的“三创”载体内为科研设计服务的配套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与科研设计用地分用途单独出具规划文本,单独设宗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各市(县)、区要加强对由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的“三创”载体建设的管理,市有关部门从严论证审批,论证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供保证承诺书,承诺用于研发工作和仅向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器出租,不得抵押,不向企业和个人出售。

(二)验收认定

开展“三创”载体验收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发改委、环保局、住保房管局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三创”载体进行验收认定(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订),无锡市“三创”载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由地方政府控股载体建设资金投入或建成后由地方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并已制订扶持载体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2.载体专业发展方向明确,特色服务功能齐备,建有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专业公共技术平台或共享共用的研发设备。

3.载体的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置合理,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专门的项目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专家且服务配套设施齐备,管理人员7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载体可支配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并拥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入驻的孵化企业的主营业务与载体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专业方向一致。

(三)管理和优惠政策

1.“三创”载体入驻对象应是在无锡辖区范围内注册的以下单位:

(1)各类科研院所;

(2)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

(3)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4)“530”企业;

(5)科技创业企业(含文化创意设计企业);

(6)软件与服务外包企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从事科研设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三创”载体入驻企业必须杜绝“空挂”现象,在一年内必须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并有一定量的纳税。

2.鼓励“三创”载体硬件建设。对省内重点科技创新载体以及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的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中科技创新载体项目用地实行科研用地供地方式。

3.鼓励“三创”载体内服务机构建设。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鼓励“三创”载体内科技基础条件能力建设。以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研究开发中心等为依托,重点建设一批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科技环境平台等,全面加强对自主创新的支撑。

(四)“三创”载体转让

1.“三创”载体一经认定,原则上不得转让。确因载体自身原因必须整体转让的,应报“三创”载体建设联席会议批准,核准之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受让人须为本意见规定的“三创”载体建设单位。如因规划调整由政府收回后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要经过“招拍挂”并补足原先因享受规费优惠而减免的各类规费。

2.所在地政府保留优先收购的权利。

3.“三创”载体转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缴清土地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报联席会议批准;

(2)转让人办理好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

(3)转让双方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手续;

(4)受让人提供不改变科研设计用地用途的书面承诺;

4.一个“三创”载体建设项目原则上颁发一张产权证和一张土地证,不得分割销售。

5.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三创”载体的转让行为。对受让方不符合受让条件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把关,发改、工商、国土、环保、住保房管等部门分别在立项、工商营业执照发放、土地房产分割及土地证颁发等环节切实负责,认真核查。

6.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管理的已建“三创”载体转让规定:

(1)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和管理的已建“三创”载体是指由企业和社会资本按科研用地(工业用地)性质投资建设并运作管理的“三创”载体。

(2)确因发展需要要求整体转让的载体,必须提前向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政府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审核同意后,报市“三创”载体建设联席会议,符合“三创”载体转让条件核准之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7.“三创”载体整体转让后,受让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8.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市国土部门在与“三创”载体内的科研设计用地受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时须明确约定:该地块上在建或已建成建筑不得销售、交换、赠与,不得分套、分层或分幢转让,地上建筑只能自用或出租,市住保房管部门对科研建设用地不得发放预销售许可证。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安排意见

关于印发重点扶持一批名优白酒企业发展意见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