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两资”改革项目监管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两资”改革项目监管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5〕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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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两资”改革项目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深化资格资质事项去行政化改革工作成果,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承接资格资质事项中的市场主体作用,确保改革后项目运行平稳安全、政府监管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5〕42号)精神,现就加强两资改革项目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围绕“简政、放权、规范”的工作目标,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层次、立体化监管网络,确保两资改革后“培训质量不低、考试秩序不乱、证书质量不降”。
(二)监管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责,使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完善各行业主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合力。
3.信息共享原则。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4.社会共治原则。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促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自律管理。
二、监管对象与主体
(一)监管对象。监管对象是承接两资改革项目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承接的经市政府批准的资格资质下放项目,包括培训类项目、考试类项目和技能鉴定类项目。
(二)监管主体。资格资质项目的监管主体是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监管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的监管职责。市、县(区)考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考鉴机构)协助主管机关,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责。
三、监管措施
(一)加强日常督查。主管机关和考鉴机构分别制定督查方案。主管机关主要督查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是否合法,包括政策落实、制度执行、财务管理等执行情况,考鉴机构主要督查具体项目的操作是否规范,包括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操作流程等情况。日常督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在线监管等方式进行事中监管,提高监管水平。
1.随机抽查。对实施中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随时安排。对社会组织采取“不定点、不定检查内容、不提前告知”的方式进行“飞行检查”,每季度安排一次。
2.专项督查。对抽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专项督查。
3.在线监管。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在线即时督查,运用电子案卷手段,提高监督效能。
(二)实施综合评估。年度结束后,由主管机关和考鉴机构对社会组织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承接资格资质事项、社会评价、项目完成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转移职能、委托下放项目、购买公共服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由主管机关存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综合评估主要采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第三方监督等方式进行事后监管。
1.专项审计。对实施项目中的费用收取、经费支出、成本核定、财政资金补贴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可以联合财政、物价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审计。
2.绩效评价。对资格资质项目的实施情况、工作成效、合格率等内容进行量化评价。对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结果进行数据分析,结合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对工作质量给予分级。
3.第三方监督。引进信用评价机构、专业统计部门等第三方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信用评级、满意度测评,为政府和相关公众了解社会组织提供参考。
(三)强化执法力度。主管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细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对于日常督查和事后评估中检查出来的不合法、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主管机关要联合民政、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物价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保障机制
(一)明确监管职责
1.两资改革项目委托下放后,主管机关的法定管理职责并未取消,仍然承担着指导、监管的职能和责任,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2.主管机关职责。负责指导社会组织承接相关资格资质事项,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指导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对本部门直接委托下放的培训类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通过市考试鉴定中心委托下放的考试鉴定类项目,承担组织实施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
3.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审计、物价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立监管制度
1.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平台,对承接资格资质事项的社会组织及其承接的具体资格资质项目进行公示,对资格资质项目的运行情况、工作成效、社会评价及调整情况及时公布,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在培训、考试、鉴定等项目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行信用承诺、信用核查、信用报告机制,对项目运行中的失信行为进行等级划分,将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组织纳入黑名单,并对社会公示。依法使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实现透明、可核查,为社会公众查询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3.建立行业自律制度。推动行业协会建立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并公布服务标准、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和考核细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立公众和舆论监督制度。建立公众举报受理网上平台,畅通“12345”政府服务热线,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渠道反映社会组织在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管合力。
5.建立公众投诉督办制度。设立互动式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社会公众的投诉,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置于全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三)建设监管平台
1.建立信息发布平台。由宿迁市资格资质去行政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面向社会组织提供培训、考试、鉴定、招生广告、满意度评价等信息发布服务,为社会公众查询、择优选择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完善信用信息平台。由主管机关联合信用办完善市场主体信用基础数据库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全市证照联动监管平台实现互通。
(四)落实监管责任
1.将监管工作纳入部门绩效管理,加大对主管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严肃处理社会组织违规行为。社会组织在承接的资格资质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机关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暂停其承接资格资质事项工作;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追回财政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资格资质事项办理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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