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五小行业”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五小行业”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五小行业”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五小行业”经营管理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3日
宿迁市市区“五小行业”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五小行业”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五小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五小行业”,是指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饮店、小食品店、食品加工小作坊;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小美容美发店;30张床位以下的宾馆(旅店、招待所);一次性容量为50人以下的浴室(足浴)场所;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歌厅(舞厅)、网吧等。
第四条“五小行业”经营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包括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2.生产经营场所在规定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3.具备给水、排水、通风、排烟、供电、消毒、保洁等基础设施,满足生产、加工、经营等条件需要,符合相关行业许可标准。
4.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张贴上墙。
5.内外环境整洁,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完备。
6.小餐饮店有凉菜经营项目的,必须有专用的凉菜间,设施和布局流程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7.小歌舞厅(网吧)禁止吸烟,有醒目的灯箱式禁烟标志,不设烟灰缸。
8.小美容美发店有染烫服务项目的,应设有独立染烫间(区),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并设皮肤病(头癣)人专用理发工具。
9.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等其他要求。
第五条小餐饮店、小食品店、食品加工小作坊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2.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3.使用和经营过期失效、掺假掺杂、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
4.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5.出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6.使用回收或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辅材料生产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7.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出售散装食品应有专用售货工具,禁止使用非食品级包装材料盛装食品。
8.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六条禁止在以下区域新办“五小行业”经营单位:市区范围的居民小区和住宅楼内、无供水和排污管网区域、拆迁范围和简易房、违章建筑及改变房屋用途的居住用房。
第七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新建或改建商业用房要严格规划控制,细分商业功能,预留排烟通道,满足供水、排水要求。
第八条违反本规范,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相应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对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对于无照经营的“五小行业”,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取缔,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二)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由有关职能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收回登记证。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以及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收回登记证。
(四)小歌舞厅、网吧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其它证照,以及小歌舞厅、网吧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五)“五小行业”工作人员上班期间未穿戴整洁工作衣帽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六)小餐饮店、小食品店、食品加工小作坊不能保持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整洁,由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其他“五小行业”经营单位不能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整洁,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七)“五小行业”经营者在店外乱摆乱放杂物、乱倒垃圾,乱排放污水的,相关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予以清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按法定职能分工负责“五小行业”的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违法行为查处、无证无照行为取缔等。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小餐饮店的管理。
(二)卫生部门负责小宾馆、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的管理。
(三)工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和有形市场内小食品、小熟食、小蛋糕店等现场制售食品经营单位以及市场、商场外小食品店的日常性监督管理。
(四)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管理。
(五)文化部门负责小歌舞厅、网吧的管理。
(六)城管部门负责对“五小行业”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和油烟、乱倒、污水、噪声等污染扰民问题的查处。
(七)环保部门负责“五小行业”油烟、噪声、污水排放的业务指导,定期或根据查处需要对“五小行业”油烟、噪声、污水等污染排放的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八)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清真食品加工经营单位的宣传、引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九)公安机关配合做好“五小行业”行政执法查处工作,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第十条各区(开发区、园区、新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五小行业”监督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五小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协作联动机制,依法查处“五小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社区)建立“五小行业”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五小行业”管理工作,按照网格化管理模式划分责任区,明确网格管理人员责任,建立“五小行业”经营单位管理台帐,及时发现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无证无照和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五小行业”经营单位。
第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