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徐政办发〔2009〕64号
颁布日期:2009-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社会需求的增加,各单位、部门利用系留气球从事庆典、广告宣传和科研活动的日趋增多,对航空飞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施放氢气球造成爆炸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我市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消除和减少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隐患,防止和杜绝施放气球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航空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管,保障航空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及本地区施放气球的有关规定,广泛宣传违法施放气球对人身、财产可能造成的伤害和对航空飞行安全的危害,使单位和个人对加强施放气球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深刻的认识。

二、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为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徐州市应从严控制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大活动中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充灌的系留气球。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地区施放气球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施放气球的作业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严禁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放气球单位和人员以及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在施放气球作业审批时,应要求施放单位在球体或附属物(条幅)上必须设置醒目的识别标志。

三、加强协作,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应急预案,将施放气球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凡举行大型宣传、商贸活动需使用空飘气球的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并要求施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到气象主管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擅自灌充施放系留空飘气球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进行查处;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当地施放气球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整顿,重点是对无证施放气球、未经审批擅自施放气球、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使我市施放气球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更好地为徐州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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