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扬府发〔2010〕33号
颁布日期:2010-01-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扬府发〔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三十一日

扬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快,至2008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81.79万,占总人口的17.84%,并且仍将以年均3.2%的速度持续增长。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快的挑战、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意见》(扬发[200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群体在日常赡养、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呈现出日益增长的需求。养老服务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要的服务行业。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关心老年人的需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是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紧迫任务,是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需要,是建立老年福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拉动内需、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业体系,养老服务业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监督管理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城乡发展特点,统筹规划我市的养老服务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2、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政府的财力状况,结合老年人群体的实际需求,研究制定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办法和措施。

3、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要任务

(一)着力发展社会养老机构。今后3年机构养老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12年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3%左右。到2012年前,各县(市)必须要建成1所政府主办的、床位数达150张以上的老年公寓或福利院;农村敬老院五保集中供养能力达到80%。稳步推进国办养老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运行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鼓励失业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

(二)着力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建在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设施。到2012年,全市90%以上的街道(乡镇)建成1个集托老、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服务中心;全市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形式、全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农村社区(村)依托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建立综合性老年服务中心(站),建成比例达到35%以上。各部门、各单位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要免费向老年人开放,以满足老年人需求。

(三)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是指在社会保障制度下,老年人仍然生活在自己的家中,由社区向老年人家庭提供必要的、专业化的服务。把做好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保健、应急救助等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点内容,以社会孤老、空巢老年人、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老年人和经济困难老年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重点。充分利用社区老年生活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便利、优质、高效服务;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等群众组织的作用,为老年人提供邻里关照、协议包户、亲情陪伴、自助互助等服务;积极探索政府为特困老人购买服务、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新型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志愿者公益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四)培育老年服务队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试行)》,对全市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开展规范系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在岗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到2012年,凡是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其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大力提倡社会互助,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规范志愿者培训,建立专业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服务队伍。

(五)创新养老机构管理体制。国办养老机构主要以保障“三无”、“五保”、低收入老年人和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为主,机构管理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落实。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积极探索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或其他社会化方式运营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管理运营。

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措施

(一)资金补贴。加大养老机构建设资金投入,国办养老机构建设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对市区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社会养老机构床位,市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建设补贴,对市区已开业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老年人数,市财政给予每年每人500元补贴。对市区新建的社区托老所等养老设施,市财政按每个1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敬老院,市财政给予每张新增床位500元的资金补贴。

(二)税费优惠。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优先审批项目,建设部门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部门减免教育地方附加费。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安装、使用电话等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一户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养老服务机构的污水排污费、地下水资源费、治安联防费以及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予以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三)土地征用。国土部门优先安排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优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应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适当降低。同时,免收用地管理费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四)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积极关注和支持民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五)定点医疗管理。对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其内设的医疗机构在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后,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区卫生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其收养的参保老年人在机构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六)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对经济困难需要政府提供帮助的三无、空巢、残疾和高龄老人的居家养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对其他老年人区别情况,实行不同程度的有偿服务。

(七)社会捐赠。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养老机构接受的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自身设施条件,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募集的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落实工作经费。市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为市民政部门拨付一定数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服务对象的评估、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评等支出。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列入本县(市、区)财政预算。

五、切实加强领导,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完善相关制度。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指导、协调、扶持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制订和实施,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年度计划时,要统筹安排老年人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地;规划部门要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规划;卫生部门要把老年人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求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增加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落实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切实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六、附则

(一)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主题词: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驻扬各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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