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出口加工区联席会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出口加工区联席会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镇江出口加工区联席会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镇江出口加工区联席会议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协调处理出口加工区各项事务,营造更加优良的投资和运行环境,促进加工贸易、保税物流、保税服务业务的快速增长,加快出口加工区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镇江出口加工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沟通联络、达成共识、解决问题的议事机构。联席会议的宗旨是“密切联系、精诚合作、及时联动、共促发展”,旨在及时学习贯彻国家、省市最新政策法规,及时达成共识形成合力,解决园区运行中的各类问题,及时学习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探索创新园区管理运行机制和投资贸易便利化举措。

第二章组成单位

第三条联席会议成员主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外汇管理局、市口港局、镇江海关、镇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镇江出口加工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镇江出口加工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海关驻出口加工区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关办事处)、检验检疫局新区办事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办事处)和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骨干龙头企业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室主任或综合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六条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1.学习贯彻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各项决议、决定和政策,研究落实具体对策办法;

2.通报分析出口加工区建设发展和业务开展情况;讨论协商运行过程中重要事项、各类问题和解决草案,形成对策决议。

3.学习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探索创新园区管理运行机制和投资贸易便利化举措。

4.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七条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召集,联席会议办公室(管理局)具体承办。原则上各单位主要领导参会,主要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一天通知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参会。根据工作需要,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各部门(科室)负责人、海关办事处及检验检疫办事处业务人员以及企业、相关业务单位均可以列席会议。

第八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出口加工区管委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请分管副市长召集召开临时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联席会议。重大事项可邀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

第九条联席会议召开的七日前,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会议研究议题和上次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办公室将议题进行汇总,并向成员单位印发会议通知,明确讨论的议题、参会单位、会议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各成员单位按照会议要求准备会议材料并按时参会。

第十条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之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正式讨论议题时,与会者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与会者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联席会议应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广泛交换意见后,可重新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会议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动议。会议应通报成员单位上次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各成员单位对提出的议题及会议有关事项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四条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记录,根据需要编发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凡经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与会各方应当贯彻落实,除因国家政策调整外,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十六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成员单位应向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并提交办公室整理存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出口加工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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