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采江砂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镇政办发〔2012〕136号
颁布日期:2012-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禁采江砂工作的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12〕13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理顺禁采江砂工作机制,加大打击非法采砂力度,实现长效管理,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采江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沿江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健全完善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禁采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加强采砂船舶的管控,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有效维持河势稳定和河流健康,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促进人水和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禁采江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着眼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统筹兼顾、服从指挥,切实履行好禁采江砂工作责任。

2.坚持多策并举,高压严打。整合执法资源,创新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手段,强化监管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3.坚持防打结合,综合治理。强化宣传教育,做好疏导工作;抓好重点水域的管控,发挥震慑和示范效应;逐步取缔“三无”采砂船舶,从源头上管住非法采砂。

三、工作机制

1.健全完善值班巡查机制。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建立总值班制,统一协调落实禁采执法行动。各水政监察大队和各执法基地建立全时制的值班和巡查机制,落实具体巡查任务。镇江水上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长航公安镇江分局治安支队及沿江派出所,镇江海事局指挥中心、执法支队,沿江各辖市(区)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要将禁采工作纳入值班和巡查范畴,发现非法采砂行为或采砂船舶违停,在先行制止的同时,立即向市禁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政监察支队)值班室报告。

2.健全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水政、公安、海事部门均要编组快速反应分队。发生非法采砂行为后,现场执法力量要控制事态扩大、展开调查取证,并迅速组织相关应急执法力量增援。对正在实施非法采砂作业的船舶,应责令(扣押)至指定停泊点接受处理。确因天气或船舶自身状况不适宜到指定停泊点接受处理的,要报上一级水政部门同意。对不服从执法或暴力抗法的,由水政监察部门联系公安力量予以支援,或启动《镇江市禁采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公安、海事部门配合执法。

3.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市禁采江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水政、公安、海事等部门联合执法。市水利局及水政监察支队应和镇江水上公安分局、长航公安镇江分局、镇江海事局要协同配合,建立协作机制,每月联合组织清江打击行动不少于1次,枯水期或规模性盗采反弹期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可及时组织联合打击行动。联合执法可以清江、打击行动、清理“三无”采砂船舶为主,必要时可联合沿江各辖市(区)水政监察力量参与。

4.健全完善预防预测机制。打击非法采砂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特点。加强禁采工作突发事件重在预防。水政部门要和防汛职能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及时获取河势及防汛信息;公安部门要及时获取沿江采砂从业人员守法情况及团伙势力信息;海事部门除及时掌握航道及水上运输信息外,要对“三无”采砂船舶及时进行清理登记。市禁采江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对策,通报情况,落实“陆治”工作。

四、主要措施

1.加强重点水域管控。各级水政部门要综合考量非法采砂对河势及水上运输的影响,确定重点水域并实施不间断的蹲点驻守。公安、海事部门要前移执法关口,加强重点水域的执法巡查,坚决控制非法采砂行为。

2.加强指定停泊点管理。对政府设立的采砂船舶指定停泊点,水利部门要联合公安部门或委托公安部门下属的保安公司实施管理。公安部门要在指定停泊点设立警务室,所有采砂船舶必须到指定停泊点接受统一管理,建立从采砂船舶入住到处理完毕完整的规章制度。水政、公安、海事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采砂船舶违停及非法采砂情况。采砂船在指定停泊点停泊期间,采砂船主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或刑事处罚。

3.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凡在长江镇江段违停及非法采砂的本、外籍船舶,必须到指定停泊点接受统一管理。水政、公安及海事部门依法对违停及非法采砂船舶和人员实施处理。确需离开指定停泊点的船舶,在缴全罚金的前提下,自行或强制销毁全部采砂机具(仅保留动力部分)后,方可离开指定停泊点。确因经济困难暂时交不全罚金的,也应依法申请缓交。

4.有效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采砂从业人员拒不服从管理、并以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暴力抗法行为,水政、公安和海事部门均要加强研究,制订预防暴力抗法预案。对暴力抗法行为,执法人员要及时报告,随船联合执法的公安或公安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及时控制首要分子,防止事态扩大。对屡次阻碍执行公务的人员、幕后“带泵人”及涉黑团伙势力,公安部门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5.加强监督检查。市禁采江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禁采江砂工作的监督,并将部门职能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对管理不作为或乱作为等失职、渎职问题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不重视本单位采砂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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