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监察厅等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意见

赣人社发〔2013〕54号

各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和省属企业:

为了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赣发〔2012〕5号)及《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要求,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05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由省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电力、粮食、农林水、文教、外经、内外贸、金融等各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本意见所称企业负责人包括:

1.设立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长)、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不含外部监事、职工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2.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院长、所长)、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3.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负责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对不具备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所在企业工资制度、分配办法和薪酬审核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并报薪酬审核部门审核确定,薪酬审核部门应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二)基本原则。按照建立“经济效益主导、出资人依法监管、政府宏观调控、社会有效监督”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体系要求,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导向,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挂钩,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

2.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3.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4.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二、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

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以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

(一)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确定。

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原则上以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为基数,结合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确定。其中,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薪确定办法,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承担风险和贡献等因素,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5—0.8倍确定。

3.基本年薪水平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上年度本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当年基本年薪。

4.薪酬调节系数是平衡调整行业企业之间企业负责人薪酬的重要参数,薪酬调节系数由薪酬审核部门每年核定一次。

核定薪酬调节系数要考虑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主要根据企业上年度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并参考从业人员规模、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风险与成本控制等因素确定。

要严格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并对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实行限高,暂定最高不超过2。确因行业特点需要调整调节系数限高值的企业,由薪酬审核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

(二)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原则上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内核定。确因行业特点需要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比例的,在规定的年薪水平控制范围内,由薪酬审核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

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企业负责人薪酬增幅应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三)按照审慎原则对具备条件的企业探索试行中长期激励。对符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内控机制健全的上市企业负责人,可以试行股权激励计划。对不符合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条件的,经薪酬审核部门批准,可探索试行其它形式的任期激励办法。其中,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中长期激励办法,按照赣府厅发〔2010〕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申报、考核和支付程序

(一)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的申报。企业向薪酬审核部门上报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核定和薪酬结算方案;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特点概述以及企业财务报表、劳动工资报表等;

3.企业负责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和考核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增幅情况;

4.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包括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建立情况及职务消费纳入个人收入发放情况;

5.企业内部负责人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6.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7.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及理由;

8.企业负责人其它货币性收入情况;

9.薪酬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薪酬审核部门应建立与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将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结合起来,合理确定经营目标,规范考核程序,客观评定考核结果,并依据考核结果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支付。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当期兑现与延期兑现的比例由薪酬审核部门确定。

延期兑现的绩效年薪要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合格的,兑现全部延期支付收入;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考核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负责人承担的责任扣发部分或全部延期支付收入。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兑现由企业申报,经薪酬审核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各项薪金列入企业成本,年薪为税前收入,需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税金由个人承担,企业可以代扣。

激励年薪支付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后,应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工资关系,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企业负责人实际在岗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原则上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对从企业领导岗位退下来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原企业负责人,其工资待遇按照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从企业领导岗位退下来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原企业负责人工资待遇问题的规定》(赣国资考核字〔2011〕480号)执行。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须经薪酬审核部门审核或备案,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

(二)企业负责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要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审核部门规定薪酬之外的其他货币收入。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不得多头取薪。

(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其中,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四)企业要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上市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要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进行披露。

(五)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的各类补充保险。企业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负责人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和待遇标准,并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六)要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企业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职务消费管理规定,严禁以职务消费名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年度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组织、监察、财政、审计、国资委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五、明确监管职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完善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政策,确定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区间,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省国资委负责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分配审核,其他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薪酬审核部门应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等部门。

六、认真组织好实施工作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不断完善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政策。薪酬审核部门要按照本办法改进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具体办法,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和薪酬审核,并及时报备薪酬审核结果,切实做好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工作。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赣劳计〔1997〕63号、赣财工字〔1997〕129号)同时废止。

(三)各市、县(区)可依据本意见,制定本地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审计厅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7月23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安排意见

关于印发重点扶持一批名优白酒企业发展意见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