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锦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起草质量。今年的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多,各起草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提前着手,充分发挥本单位法制机构的作用,严把质量关,确保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对未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把关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法制办不予受理。
二、严密组织,把握好起草程序。各起草单位要严格遵照《锦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1号),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要深入调查研究,切实做到依法、可行,贴近社情、实情,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涉及城乡经济及社会发展等重大事项,或者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加强协商,做好沟通工作。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单位时,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沟通工作。对相关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和建议,彼此要进行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起草单位应当积极与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沟通,主动报告工作进度和起草情况。起草过程中的调研、论证、协调等会议和活动,应当通知市政府法制办参加;必要时可提请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调研、论证和协调。
四、完善上报内容。起草单位完成起草任务后,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5份;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5份,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起草的经过及依据、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关方面的意见等;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
4.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外省市同类规范性文件资料等。报送上述材料时,还应当提供市政府法制办要求的电子文本。
五、对计划外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因特殊情况确需制发的,应当由分管市长批准后,报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对未能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分管市长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序号
文件名称(暂定)
送审时间
起草单位
1
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定
已送审
市建委
2
锦州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已送审
市气象局
3
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已送审
市公用局
4
锦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已送审
市民政局
5
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已送审
市公用局
6
锦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已送审
市建委
7
锦州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已送审
市人社局
8
锦州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4月
市公用局
9
锦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4月
市林业局
10
锦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5月
市公用局
11
锦州市外埠畜禽产品销售备案办法
5月
市服务业委
12
锦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6月
市人社局
13
锦州市房地产建设收费管理办法
7月
市财政局
14
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8月
市人社局
15
锦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9月
市公用局
备注
市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法规处265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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