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种粮大户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扶持种粮大户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

辽市政发〔201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培育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种植、机械化耕作和集约化经营,现就扶持种粮大户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纳入扶持范围种粮大户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1.主体要求。本《意见》所指种粮大户为在我市境内直接从事粮食(水稻、玉米)生产,且种植的耕地必须为在册耕地。

2.面积要求。承包或流转到种粮大户名下的耕地须达到2000亩以上(含2000亩)。

3.生产要求。种粮大户要采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实现全程机械化生产,在正常年景条件下,单产水平要高于全市平均单产10%以上。

4.其他要求。种粮大户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家庭农场。

(二)认定方式。种粮大户采取自主申报,村委会推荐,乡镇(街)政府农经(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县(市)区农经局、财政局审核,市农委、市财政局共同确认的方式认定。

承包和流转的土地面积,以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为依据确定;种粮大户所签订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必须使用省农委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并经乡镇(街)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经管站认定备案。

二、扶持政策

(一)种植补贴。玉米生产每亩补贴4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水稻生产每亩补贴80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粮食晒场建设补贴。对种粮大户取得合法手续自建自用,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水泥层面结构粮食晒场,给予实际投资额30%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三)简易粮仓建设补贴。对种粮大户取得合法手续自建自用,仓储能力在500吨以上的简易粮仓,给予实际投资额30%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四)烘干设备购置补贴。对种粮大户自行购置国家农机补贴目录以外的粮食烘干机及其他粮食烘干设备,给予实际购价(造价)30%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五)提供贷款担保支持。除抵押贷款外,对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在种粮大户提供反担保措施并承担个人连带无限责任的条件下,可由辽阳国发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财政负责担保费用。

(六)给予贷款贴息。对符合《辽宁省种粮大户贷款及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农信部门核定授信额度范围内的贷款(种粮面积为2000亩至3000亩的基本粮食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单户额度不高于40万元、3000亩以上的贷款额度不高于50万元;农田基本设施贷款单户额度不高于30万元),正常约期(不含展期)内产生的利息,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90%补贴。

(七)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农信部门对种粮大户贷款实行利率优惠,利率按照当地农信机构同档次贷款利率下浮10%,不计复利。对参加农业保险的种粮大户,按保险金额覆盖贷款本金比例,在优惠利率基础上继续下浮利率10%。最高可按10%×覆盖率计算。

(八)开展种粮大户“10强”评选活动。根据种植规模、辐射范围、示范带动作用等,评选全市种粮大户“10强”,给予一定奖励,并优先推荐参选全国、全省种粮大户及省、市级劳模。

(九)优先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阳光工程”培训、种植业保险等国家和省惠农政策。

对国家、省、市财政支持的同一项目,原则上就高不兼得。以上各项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扶持政策,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家庭农场实现了规模经营与精细化管理的有机结合,可避免规模小而低效、规模大而不精的弊病。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本地扶持种粮大户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工商部门要开设绿色通道,对符合家庭农场注册条件的要尽快办理。

(二)整合项目资金,加大对种粮大户支持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等项目整合起来,优先支持种粮大户水、电、渠、路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生产条件,促进家庭农场发展。

(三)强化科技服务,实现生产技术集成。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种粮大户的科技服务力度,确保每个种粮大户都有一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服务小组跟踪服务,全程指导生产。要将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有机质提升等农业科技项目优先安排种粮大户,提高种粮大户生产科技含量,实现实用技术集成。

(四)强化政策指导,规范土地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同等条件下,村集体机动地要优先承包给种粮大户;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将土地继续流转给原种粮大户。

(五)严格资格审核,明确部门职责。市、县、乡(镇)三级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种粮大户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未达到种粮大户标准的,不得纳入补贴范围。一经发现有不符合标准的种粮大户,要立即取消享受扶持资格。市级相关扶持政策由各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联合实施。农业部门负责核实种粮大户资格、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编报及项目实施进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监管并会同农业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六)积极宣传,形成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各新闻单位要开设专栏或利用公益广告时段,宣传各级政府扶持种粮大户发展家庭农场的优惠政策,宣传种粮大户先进事迹,提高种粮大户知名度,形成有利于家庭农场发展的社会氛围。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1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安排意见

关于印发重点扶持一批名优白酒企业发展意见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