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青山(林地)保护规划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青山(林地)保护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青山(林地)保护规划的通知
盘政发〔201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盘锦市青山(林地)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8日
附件:1、盘锦市青山(林地)保护规划
2、盘锦市青山图
盘锦市青山(林地)保护规划
第1章概况
1.1自然环境概况
1.1.1地理位置
盘锦市位于辽宁省西南部,辽河冲积平原的最南端,辽河三角洲腹地,南临辽东湾;东与营口市、鞍山市接壤;西、北与锦州市相连。地理坐标在北纬40°39′——41°27′,东经121°25′——122°31′之间,土地总面积40.71万公顷。
1.1.2地形地貌
盘锦地势低洼平坦,为退海冲积平原,地面高程一般在2~4米之间,最高为18.2米,最低0.4米。地势北高南低,由北向南以万分之一的坡降倾斜于辽东湾。
1.1.3气候
盘锦市属暖温带大陆性半湿润的季风气候区。其气候特点是:四季分明、雨热同季、温度适宜、光照充裕。年平均气温9.2℃,最高温度在7月份平均为24.3℃;最低温度在1月份平均为零下10.2℃,年较差为34.5℃.土壤一般在11月上旬开始结冻,下旬封冻,最大冻土深度可达117cm,解冻日期在3月中旬,4月中旬化通。全年无霜期177天,土壤冻深0.7-0.9m。年平均降雨量646.6mm,各月降雨量差异较大,降水主要集中在夏季,6-9月降水量为422.4mm,占全年降水量的65%;该地区年平均蒸发量为1669.6mm,是年降水量的2.6倍。蒸发量最高出现在5月份,平均蒸发量为264.9mm,最低在1月份,为38.0mm,这主要是春季空气干燥少雨、风速大,加快了蒸发。风速和风向变化较小,年平均风速为4.4m/s,全年主导风向为西南风。
1.1.4土壤
土壤类型受地形、气候和水文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土类全部为非地带性土壤,主要有沼泽土、盐碱土、草甸土、水稻土和部分的风沙土。盐土主要分布在西部及西南沿海地带,分为滨海盐土、草甸盐土和沼泽盐土。滨海盐土分布在西南近海地区,自然植被以耐盐、耐湿性植物为主;草甸盐土的地势比滨海盐土稍高,地表以耐盐植物为主;沼泽盐土分布在距海较近的低洼地区,常年积水或历年有季节性积水,地表生长耐盐喜湿性植物。草甸土分为碳酸盐草甸土和盐化草甸土两类。碳酸盐草甸土主要分布在双台子河(辽河)沿岸的河漫滩、低阶地及冲积平原上;盐化草甸土分布在平原开阔地带。
1.1.5水资源
全市水资源总量10.94亿立方米。其中,地表径流2.58亿立方米,第四系浅层地下水1.06亿立方米,上第三系深层地下水7.30亿立方米。地表水资源主要靠降水和河川过境径流补给。域内多年平均降水是646.6毫米,年平均径流量2.58亿立方米。境内多年平均河川径流总量72.04亿立方米。全市有6座水库,总库容量1.1亿立方米。盘锦市境内有大、中、小河流21条,总流域面积3570平方公里。其中大型河流4条:辽河、大辽河、绕阳河、大凌河。
1.1.6植被
盘锦植物区划属华北植物区系,植物生长快、密度大。共有野生植物70科242种。其中,林木类33科119种,杂草类37科123种。宜林树种有:樟子松(海拉尔松)、侧柏(扁柏)、连翘(迎春花)、旱柳(青皮柳)、家榆(白榆、榆树)、桑、苹果、刺槐(洋槐)、紫穗槐(棉槐、椒条)、臭椿、火炬树、色木槭(地锦槭、五色枫)、葡萄、柽柳(三春柳、红柳)、沙棘(醋柳、酸刺)、华北紫丁香等。
盘锦境内芦苇总面积8万多公顷。其中,东郭、羊圈子、赵圈河、辽滨、新生五大苇场面积6.9万公顷,长苇面积达5.5万公顷。平均年产芦苇近50万吨。
1.2社会经济概况
1.2.1行政区划
盘锦市是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地级市,隶属辽宁省。辖2个区、2个县,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盘山县、大洼县。区、县共辖19个镇、10个乡(含1个民族自治乡)、27个街道办事处。各镇、乡共辖村民委员会308个;各街道办事处共辖社区居民委员会178个。
1.2.2人口状况
全市总户数47.5万户,户籍总人口131.2万人。域内人口以汉族为主,共有35个民族,汉族占95.17%,少数民族占4.83%。其中,满族占3.01%,朝鲜族占0.90%,其他少数民族占0.92%。
1.2.3交通
盘锦为交通枢纽城市,秦沈客专、营盘客专、沟海铁路、疏港铁路、京沈高速、丹锡高速、阜盘高速、国道305线、向海大道贯穿全境,盘锦港年吞吐能力突破2000万吨,形成了连接内外、畅通南北的大交通体系。
1.2.4国民经济状况
2011年全年地区生产总值1155.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3.9%。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94.3亿元,增长6.7%;第二产业增加值797.3亿元,增长16.0%,其中,工业增加值735.9亿元,比上年增长16.1%;第三产业增加值263.9亿元,增长10.7%。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82125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4%。
1.3任务的由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和陈政高省长《在全省青山工程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省青山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以《辽宁省青山保护规划编制大纲》为指导,在各县、区青山(林地)保护规划基础上,编制市级青山(林地)保护规划。
1.4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1.4.1目的
在全市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青山(林地)保护规划,对林地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合理利用区三个区域,最终实施差别化管理,建立青山(林地)保护和治理分区管理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切实保护好森林、林地和林木,促进盘锦市林业可持续发展。
1.4.2意义
青山(林地)保护工程的启动和实施,对于盘锦的生态建设意义重大。保护林地、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可以为子孙后代创造可持续发展空间,可以提升盘锦知名度和竞争实力。
1.5规划的范围
盘锦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林地。
1.6规划内容
规划的内容包括全市青山(林地)保护区域划分和界定。
1.7规划的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2年——长期。
1.8规划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土地复垦条例》;
8、《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9、《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10、《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11、《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
1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30号);
13、《辽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6—2025)。
第2章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目标与主要任务
2.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青山(林地)保护和治理分区管理制度为重点,以保护青山(林地)的主体生态功能为目标,运用政府调控手段,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政策,严格落实青山(林地)保护责任,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科学合理地划分青山(林地)保护和治理分区;
——依法保护、分区管理、规范使用青山(林地)的行为;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科学决策,注重实施,使规划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3、规划目标
通过青山(林地)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实现分区保护、规范管理,使违法破坏林地、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4、主要任务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
[2011]30号)精神,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合理利用区的区域与界限。严格用途管制,认真落实青山(林地)保护和治理分区管理制度,切实保护现有森林,努力拓展林地增长空间,实施退化林地修复,确保林地资源稳定增长。
第3章青山(林地)保护区域划分与界定
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经济发展方向对林业的不同要求,以及各区内现有森林资源特点,在保持行政区域完整性、地域连续性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区域林业发展,充分发挥林业在生态、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原则,按照自然条件、生产能力、林业在区域上的功能地位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进行区域划分,以满足改善生态环境、扩大绿色生态空间、保障生态安全、适应新时期发展战略的需要。
3.1区域划分与界定
结合盘锦林业及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参考县区规划,盘锦市将辖区内林地划分为限制开发区、合理利用区两个区域,没有禁止开发区,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3.1.1限制开发区域
限制开发区域是指生态系统脆弱或生态功能重要,资源环境承
载能力较低,应该限制进行大规模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地区。按照《大纲》要求包括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国家公益林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山体(林地)、城市规划区山体(林地)、城镇周边直观可视范围内山体(林地)等。依据划定标准,盘锦市林地界定为限制开发区域的面积为456.7公顷,在兴隆台区的新生街道,全部是国家公益林(见附表3.1)。
3.1.2合理利用区域
合理利用区域是指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所有的林地和山体。此次界定为合理利用区域的面积为11445.2公顷,包括盘山县、大洼县及双台子区的全部林地,兴隆台区除新生街道国家公益林部分外的所有林地(见附表3.1)。
表3.1盘锦市青山(林地)保护和治理分区统计表
区域名称
合计山体区域山体区域以外
林地非林地林地非林地林地
面积
比例面积比例面积比例面积比例面积比例
合计11901.9100%11901.9100%
禁止开发
区域0000
限制开发
区域456.7100%456.7100%
合理利用
区域11445.2100%11445.2100%
3.2各分区管理定位
3.2.1限制开发区域
限制开发区域除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公路、水库、广播电视、电力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外,禁止新设立矿业权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人为排渣、挖砂、采石、取土、开垦、修建坟墓等一切破坏自然生态的行为。
3.2.2合理利用区域
主要是对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项目,必须依法履行用地审批程序、履行破坏山体(林地)植被恢复程序;优先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适度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
第4章保障措施
4.1组织保障
盘锦市政府及各县(区)政府均成立了青山(林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工作机构,宣传、动员全社会监督参与青山(林地)保护工程,保障规划顺利启动、有序实施、目标实现。
4.2资金保障
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用于林地的保护和利用。同时,将青山(林地)保护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在各大工程项目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和依据。
4.3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制止违反林地保护规划的行为,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加大执法力度,对滥征乱占林地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划使用林地的行为,依法查处,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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