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盘政办发〔2013〕39号
颁布日期:2013-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7号)要求,结合我市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396元/月调整为每人436元/月;县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316元/月调整为每人348元/月。

(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4970元/年调整为每人537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3520元/年调整为每人3880元/年。

低保边缘户的确认和审批按相应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

调增后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认真核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落实资金,确保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是加强民生保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筹措保障资金;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及时全面完成保障标准调增工作。

(二)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各县区、经济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全面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要切实做好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工作,认真核实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按新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将符合保障标准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三)加强低保边缘对象审核管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各县区、经济区要迅速做好低保边缘对象界定标准的调增工作,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对象审核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建立档案名册,落实救助措施,解决好相对贫困问题。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安排意见

关于印发重点扶持一批名优白酒企业发展意见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