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盘政办发〔2012〕93号
颁布日期:2012-07-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2〕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制定的《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应急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4成员单位职责

3预测预警与信息报告和发布

3.1预测预警系统建设

3.2信息报告

3.3信息发布

4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和分类

4.1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4.2应急响应程序

4.3应急结束

4.4适用范围

5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

5.2应急经费及物资保障

5.3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5.4应急医疗保障

5.5应急治安保障

5.6科技保障

6善后恢复工作

6.1善后处置

6.2调查与评估

6.3恢复重建

7附则

7.1名词解释

7.2预案更新

8奖励和责任追究

8.1奖励

8.2责任追究

8.3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根治辽河,彻底恢复辽河生态,造福子孙后代”的宏伟目标,建立健全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突发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有效消除与控制辽河保护区内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和公民的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

1.3工作原则

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3.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省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根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需要调动的资源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启动应急响应,实施灾害预防和应对以及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

1.3.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县、区)辽河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依据各自职责,承担预防和处置辽河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有关工作。

1.3.3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切实履行应急管理各项职能,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控制危机。

1.3.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建立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物资、技术等工作准备,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实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组织系统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专家组。

2.1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为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副指挥由盘锦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局长和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盘锦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电信局、市电业局、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的18个相关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管理和省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网络体系;组织制定和实施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领导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响应行动;指挥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事故调查、信息通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做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对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向省政府汇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情况,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组织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响应的宣传、培训和演习;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2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分管局长担任。

职责:在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检查指导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防范工作;审定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演练工作;监督检查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重点隐患单位的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工作。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时,负责向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下达指挥部命令;启动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机制;负责收集、整理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各类有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善信息网络,跟踪上报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态变化和处置情况。接到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报告后,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向公众发布危险区域警示公告和相关处置信息;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应急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由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组建,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公安局、卫生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及聘请科研单位和相关专家等组成。

主要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4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信息发布。

盘锦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市辽河保护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政务值班、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工作;办理和督促落实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市级辽河保护区应急预案,审核、指挥县、区辽河保护区应急预案;汇集、上报突发事件处置和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方案建议;负责市辽河保护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和应急管理科普宣传与培训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治安、消防救援、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勘察;收集整理现场有关痕迹、物证,为正确处理事故提供客观依据;分析调查事故原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市辽河保护区预防突发事件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前期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和救助方案,核查、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突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协调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地供水、供气等抢修工作,保障市政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事发地公路、桥梁安全畅通,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

市水利局:负责做好辽河流域水量应急调度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应急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为基层卫生防疫部门开展应急预防和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工作,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气象预报服务。

市电信局: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及灾后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电业局:负责组织抢修、恢复事发地电力设施,保障应急处置电力供应。

市军分区:负责依据军队有关规定,按程序报请上级批准,就地就近指挥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并根据灾情和地方政府需求,协调市内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消防支队:负责帮助受灾地抢救被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者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质,封控事发现场(区域),保护灾区重要目标安全,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等专业抢险,配合公安民警加强灾区社会面控制和协助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任务。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各县(区)参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结构,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各县(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3预测预警与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监测、报告和通报有关信息。

3.1预测预警系统建设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手段,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强化环保、水文、交通、气象、森林草原火灾等专业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预警信息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辽河局及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在控制事态、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保护区管理局,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通过电话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有关信息和处置情况向省应急办报告。及时将上级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县区局和相关部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3信息发布

预警和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在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应对和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预警和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调整与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和分类

4.1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I级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I级为重大突发事件,III级为较大突发事件,IV级为一般突发事件。

4.1.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

(2)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7)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到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4.1.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造成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到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以上的事件;

(6)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7)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4.1.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死伤3人以上、10人以下,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4)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造成乡镇集中式饮水源地供水中断的;

(5)跨市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4.1.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外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4.2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分级情况,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核定为I、II级突发事件,报省辽河局,由省局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或II级应急响应后,组织开展应急处置。III级和IV级突发事件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由市、县区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置,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I、II级应急响应期间,市、县(市、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与调度下,按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市政府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县、区人民政府按照预案和处置方案开展前期处置,并配合省、市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启动III、IV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由省派出工作组,协助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本级应急指挥部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的,要立即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并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结束

4.3.1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4.3.2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接到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后,要在指定时限内,就突发事件发生的有关情况、现场处置工作以及善后工作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3应急状态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4.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盘锦市辽河保护区辖区内的突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及需要市政府援助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认为需要协调和直接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

5应急保障

市、(县、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完善配套方案、部门应急预案及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相关资料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沟通协调联动机制,市县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要有针对性的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快速反应、有效救援。

5.2应急经费及物资保障

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工作经费,要形成应急物质处置资金使用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应急物质经费及物质保障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工作。根据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及时调拨应急物资。

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3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市(县、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要做好堤顶路、管理路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域内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和补偿标准,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4应急医疗保障

市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地区疫病防治工作的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实施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5应急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及辽河保护区公安机关要积极发动、组织群众和社会力量,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5.6科技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辽河保护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具体包括市辽河保护区电子地图,危险源信息库,常见危险物质理化性质、污染特征、监测方法数据库;环保、水文、交通、气象、森林草原火灾等应急预案库;危险物质在空气、水、土壤介质中扩散模式库等。建立与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应急监测沟通渠道,及时了解掌握应急监测有关数据信息。

6善后恢复工作

6.1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及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消除环境污染,积极防控疫病疫情,妥善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对伤亡人员和紧急调集、征用的应急物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2调查与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事发地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应急指挥部。

6.3恢复重建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由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安排部署市(县、区)辽河局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7附则

7.1名词解释

(1)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受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遭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的事件。

(2)生态破坏事件:是指由于人为不合理地开发、利用造成水土、大气、森林、草原等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或由于旱灾、洪涝、地震、森林火灾、农林病虫害等自然灾害,从而使人类、动物、植物等生物的生存条件发生恶化的事件。

(3)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4)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7.2预案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或者应急管理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8奖励和责任追究

8.1奖励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

(3)对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

(4)有其他特殊贡献。

8.2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义务;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和真实情况;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

(5)盗窃、贪污、挪用预防和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

(6)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8)其他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

8.3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盘锦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起草并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盘锦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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