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用好用活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用好用活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3〕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用好用活财政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企业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税收收入稳步增长,推动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壮大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以实施“营改增”为契机,结合我市开展国家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工业企业从主营业务中分离出科技研发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和有形动产租赁等业务,促进生产性服务业、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推进两化融合,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对市重点发展产业、高新技术初创期企业等,采取前三年优惠股息、在投入时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企业平均股息收取一定利息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

(一)市出资3亿元,铁西区政府出资2亿元,组建一支创业投资基金,由沈阳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运营,主要支持现代服务业及装备制造业发展。

(二)市出资3亿元,东陵区(浑南新区)政府出资2亿元,组建一支创业投资基金,由沈阳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运营,主要支持IC装备、软件开发、机器人和自动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下属沈阳创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6亿元,市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出资0.5亿元,再统筹部分两化融合专项资金,同时鼓励有意愿的区政府共同出资,组建一支创业投资基金,由沈阳创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运营,主要支持两化融合,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

(四)市科技风险事业中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将资产注入沈阳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同时,市财政另行筹资1亿元,由沈阳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投入沈阳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做大市科技风险基金规模。

二、支持国有担保机构做大做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支持国有担保机构做大做强融资担保、融资租赁业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运作,有效放大资金规模,加大力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一)向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注资2亿元,进一步扩大融资担保规模,通过扩展抵押范围,创新反担保、再担保、联保等担保方式,探索以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为龙头,吸纳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组建担保机构联盟,形成区、县(市)担保网络全覆盖和业务联动的局面,分散担保机构风险,建立稳定的银保合作关系,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担保事业发展。

(二)市出资1亿元,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在理顺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现有股权关系的前提下,委托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作为出资人,注入沈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其融资担保规模。

(三)市另行筹资1亿元,由市科技局负责,委托市民营科技担保中心作为出资人,注入沈阳市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进一步扩大市民营科技担保规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研发、试生产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保证。

(四)向沈阳恒信租赁有限公司注资1亿元,进一步扩大融资租赁规模,拓展设备生产企业产品销售市场,同时也为中小企业提升生产能力提供融资服务。

三、加快公租房建设进度

2013年,我市公租房续建项目计划投资22.3亿元,新建项目计划投资33.7亿元,共计56亿元,目前市财政已多渠道筹集资金50亿元,保障公租房建设投资需求。

四、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

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活跃房地产市场。

(一)结合房产部门对我市零星棚户区改造地块摸底调查情况,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

(二)市投入3亿元,比照省政策,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相应支持。

五、积极筹资支持土地储备

加大土地征收拆迁力度。对实施中的储备地块,加快征收和土地整理进度,尽早具备净地出让条件;对有意向纳入储备计划的地块,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做好摸底测算等工作,尽早实现收储。市财政要积极筹集资金支持土地储备,降低土地收储成本,提高土地出让收益。

六、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

结合我市四环路重要节点开发,对我市新城新市镇内的产业园区、教育园区,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对今年8月1日至年底新增并投入使用的银行贷款中需政府偿还的,市财政按央行基准利率给予一年期贴息支持。

七、推进工业地产建设

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工业地产建设支持力度,重点保障列入市级重点工业地产项目,具备条件的按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市场化方式推动工业地产建设。

八、加快政府专项资金支出进度

相关项目计划主管部门尽快完成立项、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凡已确定的项目,9月底前完成项目进度50%以上;11月底前项目进度不低于90%;全年按计划进度完成预算。对年内没有按计划支出的政府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平衡预算。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重点是用好用足基建、教育、科技、支农等政府专项资金,尽早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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