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政务公开工作监控考核评价细则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政务公开工作监控考核评价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署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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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政务公开工作监控考核评价细则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按照《阿拉善盟旗(区)处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监控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现就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监控考核评价工作制定如下细则。
一、监控考核评价对象
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监控考核对象为:三旗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体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族事务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计局、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旅游局、粮食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扶贫开发办公室、信访局、金融办、供销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监控考核评价内容
1.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旗区、各部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政务服务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2.各旗区、各部门门户网站是否及时信息更新和进行改版等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和公开形式多样性、创新性的情况。
3.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和具体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办事时限及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和便民措施、服务兑现和履行承诺的公开情况。
4.政务公开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权力分解、相互制约、人员定期轮岗等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建立健全强有力的政府机关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对下级政务公开单位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强化审计、司法部门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作用等情况。
5.积极推动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和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申诉中被纠错比例是否低于10%。关注舆情,及时正面回应社会关切。
6.旗区本级审批事项100%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完善行政审批和行政效能监察系统。苏木乡镇和街道社区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嘎查村设立免费便民代办点均达到85%以上。
7.依法公开行政机关"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和盟市、旗县两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明确行政机关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三、监控考核评价方式
1.被考核旗区、部门要对本地区和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年初作计划、年底作总结和将日常工作信息化,并形成书面材料随机及时上报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日常监控记录与年底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日常评分;年底,将根据自查情况、集体谈话、汇报材料、民意测评、盟委行署领导评价和日常调研与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形成考核评价结果。
四、监控考核评分标准
(一)各旗区政务公开工作内容的评分标准
考核总分为100分,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积极创新政务公开工作的得满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分,减至0分为止。
1.不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务服务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落实,发现一次减20分;上报信息、材料不及时或者上报信息、材料不真实、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次减5分。
2.不按政务公开方案要求落实行政审批事项公开、执法规范服务责任制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规范服务和办事公开及其他有关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的,每项减5分;不按要求设立内部政务公开、受理投诉、监督查处机制的,每项减10分。
3.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辖系统内办事服务窗口不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及业务管理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工作纪律、监督投诉渠道的,每项次减5分。不按规定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查询点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减20分;不按规定设立依申请公开现场受理的,每项次减20分。
4.政务门户网站不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发布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目录、指南、政务公开信息年度报告和相关信息,每缺一类减20分;不公开具体事项信息或信息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或更新不及时的,发现一项减5分;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复信息公开申请的,发现一次减5分。
5.群众通过信访、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书信、政府在线和"民心网"等渠道投诉的政务公开事项,经核查投诉属实的,每项次减5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的,情节严重的,每项次再减10分。
(二)各部门政务公开内容、评分标准
考核总分为100分,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积极创新政务公开工作的得满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分,减至0分为止。
1.不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落实,发现一次减20分;上报信息、材料不及时或者上报信息、材料不真实、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次减5分。
2.不按政务公开方案要求落实行政审批事项公开、执法规范服务责任制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规范服务和办事公开及其他有关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的,每项减5分;不按要求设立内部政务公开、受理投诉、监督查处机制的,每项减10分。
3.各部门及所辖系统内办事服务窗口不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及业务管理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工作纪律、监督投诉渠道的,每项次减5分;不按规定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查询点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减20分;不按规定设立依申请公开现场受理的,每项次减20分。
4.不按规定在门户网站发布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指南、政务公开信息年度报告和相关信息,每缺一类减20分;不按规定在阿拉善盟门户网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和为民服务信息或信息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或更新不及时的,发现一项减5分;不按规定组织所辖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发布办事公开目录和信息,每缺一个单位减20分,每缺一项减2分;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复信息公开申请的,发现一次减5分。
5.群众通过信访、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书信、政府在线等渠道投诉的政务公开事项,经核查投诉属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的,每项次减5分,情节严重的,每项次再减10分。
五、考核实施
考核评价结果经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盟委组织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旗区和部门,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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