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落实自治区政府进一步加大电力扶持力度促进企业正常生产的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文号:阿署发〔2013〕68号
颁布日期:2013-05-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落实自治区政府进一步加大电力扶持力度促进企业正常生产的意见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电力扶持力度促进企业正常生产的通知》(内政发〔2013〕50)精神,推动全盟停产半停产企业恢复生产及已建成项目尽快投产,拉动地区用电负荷增长,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结合我盟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落实意见:

一、扩大多边电力交易范围

积极争取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停产半停产企业恢复生产及已建成待投产项目的用电纳入电力多边交易范围,不能纳入的支持进行临时电力交易。6-8月份,预计全盟新增用电负荷27.44万千瓦。其中:规模以上停产半停产企业计划复工27户,新增用电负荷12.24万千瓦;新建投产项目20个,新增用电负荷15.2万千瓦。年内,预计全盟新增用电负荷43.52万千瓦。其中:规模以上停产半停产企业计划复工29户,新增用电负荷12.41万千瓦;新建投产项目34个,新增用电负荷31.11万千瓦。

二、提高多边电力交易电量比例

积极争取扩大电力多边交易范围,努力提高电力多边交易电量占工业售电量的比重。2012年,全盟实现多边交易电量15.3亿千瓦时,占工业售电量的比重为40%。2013年,计划实现交易电量34.57亿千瓦时,占工业售电量比重为75%,较上年提高35个百分点。

三、鼓励开展临时电力交易

鼓励不能纳入电力多边交易的停产半停产企业恢复生产及已建成拟投产项目的企业进行临时电力交易。对金圳冶炼、金刚联(西瑞)、泰宇和达康硅业等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原则与乌斯太电厂进行临时电力交易。在确保乌斯太电厂现有负荷率不变的基础上,新启动负荷作为该厂新增发电负荷时,让利0.03元/千瓦时-0.04元/千瓦时。

四、执行自治区临时电力扶持政策

对已列入补贴范围企业,严格执行自治区临时电力扶持政策。督促腾格里庆华、金石镁业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缩短调试期,尽快投产。上述2户企业力争6月份享受自治区临时电力扶持政策,全盟享受自治区临时电力扶持政策企业达到19户。

五、扩大电力扶持政策范围

从2013年6月1日起,自治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石、聚氯乙烯、铁合金、电解锰、金属镁、化成箔、石墨(含碳素)产品提高生产用电电价补贴额度,电网企业补贴由现行0.02元/千瓦时提高到0.03元/千瓦时;自治区财政补贴由现行0.01元/千瓦时提高到0.02元/千瓦时。积极争取自治区支持,将我盟主要产品多晶硅、生铁、己内酰胺、靛蓝、氢氧化钾、苯胺基乙腈、水合肼、碳酸钙造纸、LNG、甲醇和陶瓷等产品生产用电列入自治区提高电价补贴范围。

六、加大盟、旗(区)电价补贴力度

从2013年6月1日起,对列入自治区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名单的工业企业,对当月达到满负荷的60%及以上的生产用电量进行电价补贴,每千瓦时补贴0.02元;当月生产用电量不足满负荷的60%时,以2013年4月阿拉善电业局结算生产用电量为基数,对原有生产用电量补贴0.01元/千瓦时,对新增生产用电量补贴0.02元/千瓦时。有关电价补贴资金由盟、旗(区)财政各承担50%,停止执行时间视情况另行研究。

七、复工企业减免停产期间基本电费

2012年1-11月期间已停产的企业恢复生产时,可暂缓缴纳停产期间的基本电费,连续运行半年以上,经经信部门核定后予以免收。

八、降低重新启动或试生产企业用电成本

企业用电装建容量达到0.5万千伏安及以上的,重新启动或试生产期间执行正常生产的目录电价,基本电费按实际最大需要量收取。

九、延长电费缴费周期

由各旗区政府担保、提名延长电费缴纳周期的"信誉较好用电大户"名单(共17户),电业局按月收取电费。(名单见附件)

十、提高电费承兑汇票缴纳比例

电业局要扩大接收用电企业承兑汇票银行范围,提高承兑汇票收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十一、落实责任、强化督查

各旗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行署督查室做好督查落实工作,促进全盟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附件:旗区推荐延长电费缴纳周期企业名单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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