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非法开垦草原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非法开垦草原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 文号:阿署办发〔2010〕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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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非法开垦草原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0〕80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现将《阿拉善盟非法开垦草原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农牧业草原方案通知
抄送:盟委办,纪委办。
阿盟行署办文电科2010年8月10日印发
共印60份
阿拉善盟非法开垦草原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制止非法开垦草原的违法行为,维护农牧区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农牧民的切身利益,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开垦草原的紧急通知》(内政办发电〔2010〕57号、内机发395号)精神,结合当前全盟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为依据,结合已经开展的清理非法开垦草原、整顿占用耕地行动,进一步制止非法开垦草原的违法行为,完善和规范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积极有效的开展工作,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保护农牧民的切身利益,促进草原自然资源永续利用,保障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二、组织领导
为了使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使非法开垦草原的清查工作落到实处,不流于形式,盟行署决定在原清理整顿非法开垦草原、占用耕地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阿拉善盟非法开垦草原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喇军盟委委员、盟纪检委书记
龚家栋副盟长
副组长:戈明盟农牧业局局长
韩义明盟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成员:周竞盟委督查室主任
解伟礴盟行署办副主任、督察室主任
刘凌盟行署法制办主任
刘挨枝盟农牧业局副局长
高屹隆盟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中亚盟公安局局长
赵勤盟水务局局长
王维东盟林业局局长
杨海盟环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农牧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挨枝兼任。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也要相应成立由分管副旗长、管委会副主任为组长的工作机构,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检查,确保非法开垦草原清查工作顺利开展、按时完成。
三、清查重点
(一)2003年《草原法》修订颁布实施后农牧民开垦草原形成的耕地;
(二)擅自扩大无配套草库伦饲料地面积开垦草原形成的耕地;
(三)未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建设的人工草地或饲草料地,以及以地换水换电等项目为名开垦草原形成的耕地;
(四)逐年开垦农业灌溉区周边的草原,扩大种植面积形成的耕地;
(五)其他开垦草原形成的耕地。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
此次非法开垦草原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旗、区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步骤和时间,抓紧落实完成。
非法开垦草原清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旗、区自查阶段(2010年7月—2010年8月)。
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已经开展的清理整顿非法开垦草原、占用耕地工作,认真组织人员,开展本地区非法开垦草原的自查工作。自查结束后,各旗、区非法开垦草原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自查结果梳理汇总,并将清查到的实际情况、治理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重点等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于8月30日前上报盟非法开垦草原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盟级督查汇总上报阶段(2010年9月—2010年10月底)。
盟非法开垦草原清查领导小组将根据各旗、区的自查结果,组织相关部门,于9月份对非法开垦草原的清查和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将责令及时整改,同时进行通报批评。10月底以前,将全盟的清查结果上报盟行署,经盟行署审查同意后上报自治区。
五、开展清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全盟草原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一旦遭受破坏将难以恢复。各旗、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非法开垦草原清查工作,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出发,提高依法保护、建设、利用和监督管理草原的力度,制止非法开垦草原的现象,保护生态环境。
(二)禁止开垦草原。各旗、区要正确处理好草原保护建设与合理利用的关系,要尽快制定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各种开垦草原的行为,纠正以牺牲草原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的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建设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各旗、区要尽快从政府部门入手,清理与《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杜绝开垦草原的行为。
(四)各旗、区要对2003年以来开垦的天然草原逐块进行清查,同时将草原开垦者、开垦时间、开垦面积、使用情况、现经营者以及批准机关和批准人等情况详实登记,并上报盟非法开垦草原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各旗、区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11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草原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数量,同时将草原执法专项经费纳入年底预算,确保草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各类破坏草原案件。
(六)各旗、区在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农牧业、林业、工业等重大建设项目征占草原时,必须经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改变草原用途,实施项目。
(七)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要建立健全草原保护责任追究制,对非法批准或行政不作为导致当地非法开垦草原现象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八)已经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建设的人工草地和饲草料地要严格管理,只能种植饲料和多年生牧草,用于禁牧舍饲养殖,严禁种植农作物和经济作物。
(九)各旗、区要认真开展开垦草原的清查、登记和上报工作,对隐瞒事实真相、知情不报或用非法手段压制农牧民举报的领导干部,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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