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 文号:阿署办发〔2013〕13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盟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阿拉善盟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加强项目管理,认真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责任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前期
第二条严格履行基本建设项目程序。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等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和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向发展和改革委报送该项目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报告(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分别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和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批文件。发展和改革委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与项目招投标形式核准合并批复。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初步设计论证情况向发展和改革委报送初步设计申请批复,并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
国家产业核准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项目单位分别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和发展和改革委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和改革委(规划内及年度规模内的工业、通信业及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国家产业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和改革委(规划内及年度规模内的工业、通信业及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和发展和改革委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批手续。
第三条加快项目审批进度。
(一)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明确规定“由盟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以外,其核准、备案权限一律下放到旗区投资主管部门;对于不争取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或专项资金的一般社会公益性项目,除盟本级项目由盟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余一律下放旗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审批另有明确规定权限的从其规定。
(二)限定项目审批时限。对已经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要进一步明确缩短项目的审批时限。备案类项目做到即收即办,原则上只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限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类项目要尽可能压缩部门间环节时限,对于技术路线比较成熟的核准类项目,原则上不再做可行性评估审查,限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类项目要尽可能压缩研究工作深度程序时限,原则上只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严格的可行性审查外,对于一般社会公益性项目只审核投资概算,限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优化项目批复程序。立项、规划、用地、环评、能评等项目审批部门要按常规程序与简化程序相结合的方式,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对个别有急、特需求的项目,在提请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可执行简化批复程序。原则上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环节的批复简化为一道程序批复。
第四条项目计划编制与下达。各旗区及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项目工作重点和项目前期进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建议计划,于当年8月中旬上报盟发展和改革委进行筛选、核实、编制全盟年度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初步计划。经征求各方意见并确认后,由盟发展和改革委向盟行署提交年度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计划,经盟委、行署研究同意后下达执行。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五条制定倒排建设工期计划。各项目责任单位要根据盟委、行署下达的全盟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计划,按季度节点分解年度建设任务,制定倒排建设工期计划,上报盟行署并抄送盟发展和改革委,相关部门依此计划监控项目实施进度。
第六条提高开工率和投资强度。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完善项目手续,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做好项目施工前各项准备,力争项目早日复工或开工。要求全盟当年重点建设项目开工率到6月底达到60%,9月底达到80%,10月底全部开工;要求各项目的投资强度按照季度节点建设任务计划按时完成。
第七条加强工程综合管理。认真落实工程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生产问责制,把好工程质量、资金、进度关。
第八条深入施工现场,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和矛盾。针对关键施工和时间节点的具体时限与任务,实地了解项目推进情况,准确把握项目信息,有针对性地在手续办理、内外部建设条件落实、用地指标、资金筹措等方面加强协调与服务。通过现场办公会,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逐一分析、梳理,及时解决。如遇重大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项目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九条项目调整。对于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计划的项目,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开工建设、无法进行下一阶段深度研究的个别项目,相关项目责任单位应于7月中旬将项目实施情况、不能继续监控实施原因、拟替换项目基本情况正式行文上报盟行署并抄送盟发展和改革委,经盟行署研究确定后下文通知予以调整替换。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严格责任制管理。对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实行责任制,纳入年度部门及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体系。各分管盟级领导担负项目实施的领导责任,各旗区和各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负其责。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精心筹划、周密部署,全力抓好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资金筹措、施工管理、项目监理、竣工验收和投产运营等各环节工作,确保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进一步强化项目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织形式。形成由常务副盟长为总召集人、各分管副盟长为召集人,盟行署督查室承办,盟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项目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并邀请相关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组织形式。
(二)联席会议召开方式。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视具体工作推进情况,随时可以组织召开)。具体召开时间和方式由盟行署督查室根据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的审批情况、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与相关地区、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协商后报召集人确定。
(三)联席会议主要工作职责:
1.联席会议主要对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
2.通报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的前期批复和实施进展情况,排查、分析影响项目进展的各类矛盾和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和应对措施加以解决。
3.应对制约项目落地因素,研究制定缩短项目前期过程、加强项目储备、加快项目程序审核批复、切实落实建设条件、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强度、优化行政服务中心一条龙服务、依法征地拆迁、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等加快推动项目实施进度的措施。
4.研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向社会公告的项目单子、时间及方式。
5.对于进度缓慢、存在问题较多、影响整体项目工作推进的重大项目,及时向盟委、行署报告。
第十二条完善建设项目信息互通、共享制度。
(一)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相互送达。盟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新开工项目信息等文件及时相互送达,完善纳入全盟管理范围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信息互通制度。
(二)建立项目信息共享平台。
1.执行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做好项目信息上报、稽核工作。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各责任单位每月3日前要按所对应监控部门向盟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二级稽核汇总单位上报上月末项目完成投资、工程进展和存在问题等信息,二级稽核汇总单位于当月5日前将汇总情况报送至盟行署督查室进行一级稽核汇总并反馈盟委、行署。重大前期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各责任单位每月3日前要向盟发展和改革委上报上月末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等情况,经盟发展和改革委稽核汇总后,于当月5日前报送至盟行署督查室。由盟行署督查室统一汇总反馈盟委、行署。
2.抓好项目信息共享。项目信息上报之前,盟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等项目审批部门应于每月15日将纳入监管范围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的审核信息相互传送,各部门指定专人、使用专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接收处理信息(文字材料用WORD格式、表格用EXCEL格式)。
第十三条盟监察局、行署督查室要切实加大对项目建设的督查力度,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实质进展及存在问题等情况,并定期向盟委、行署反馈。个别重大或特殊项目须结合实地督查情况适时进行不定期的专项反馈。
第十四条加强联合督查。盟监察局、行署督查室要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围绕规划、土地、环评、能评、立项、设计、水保、招标等手续办理情况,未开工、复工项目情况和倒排建设工期计划加强督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建立考核体系。考核评比工作由盟行署督查室牵头,与盟委组织部、盟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
季度考评由盟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二级稽核汇总部门对本部门监控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进展情况按考核标准逐条打分,形成初步考评意见,于每季度后15日内提交盟监察局、行署督查室;盟监察局、行署督查室负责对二级稽核汇总部门提供的初步考评意见进一步分析,确定季度考评结果;年终考核由考评小组结合季度考评情况,最终确定项目的总体考核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
第十六条项目百分值考评。对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分类考评,以前期手续完备、开工率、节点任务完成、信息上报、问题处理等予以不同权重评价计分。负责实施两个以上项目的旗区、部门按实施项目平均分值计分。对于在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执行过程中成绩显著者予以加分。政府投资项目依据项目所处的规划、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阶段进行评价计分;非政府投资项目依据项目所处的签订投资协议或企业注册、项目申请报告、申报手续、批复等阶段进行评价计分(考核标准附后)。
第十七条按季通报计划执行情况。盟监察局、行署督查室每季度中旬对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考评结果在全盟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盟委、行署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予以通报批评。一是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形成的议定事项不能按时完成的;二是以各种理由对本部门应该负责的工作推诿、拖延的;三是迟迟不开工、施工进度缓慢、出现资金挪用、安全事故等重大问题的;四是年终分值排序靠后的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协调有力、措施得当、建设任务完成较好的年终分值排序靠前的项目责任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盟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