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广场、绿地范围内犬只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文号:包府发〔2013〕78号
颁布日期:2013-07-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广场、绿地范围内犬只管理的通告

包府发〔2013〕78号

近期,全国发生多起大型犬、烈性犬伤人致死的恶性事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我市公园、广场、绿地多,人员聚集多,部分居民违法携带大型犬、烈性犬或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其他犬只进入公园、广场、绿地的行为屡禁不止。为有效规范养犬人行为,避免发生犬只伤人、扰民等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公园、广场、绿地范围内犬只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公民在《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时间内携带犬只进入全市各公园、广场、绿地。

二、养犬重点管理区(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沙河镇、稀土高新区)严禁饲养体高超过45厘米、体长超过100厘米的大型犬和藏獒、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德国牧羊犬等35种烈性犬。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犬只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大型犬、烈性犬的专项整治,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要建立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机制,对在公园、广场、绿地内出现的大型犬、烈性犬以及规定时间内出现的其他犬只,及时组织处置并依法处理;对携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纵犬伤人的,按照国家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市各级公园、广场、绿地管理部门要在显著位置设置规定时间内禁止犬只入内标志,加强对入口处的管控和园内的巡查,对违法携带大型犬、烈性犬或在《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时间内携带其他犬只入内的行为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及时出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全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对公园、广场、绿地周边的管控力度,强化巡查力量,增加巡查频次,及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携带大型犬、烈性犬或在《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时间内携带其他犬只进入公园、广场、绿地的行为。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做好犬只管理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大《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参与犬只监督,努力形成“全民共管”的社会氛围。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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