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包头市公办幼儿园教师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包头市公办幼儿园教师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包府办发〔2014〕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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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包头市公办幼儿园教师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
包府办发〔2014〕16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今年,我市各旗县区要建成50所公办幼儿园,需要补充新教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幼儿园招聘教师工作,严把教师“入口关”,按照市政府要求,建成幼儿园所需教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特制定2014年全市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指导意见。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条件(幼儿教师和保育员)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历和专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前教育专业的应往届毕业生;
(2)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师范类专业的应往届毕业生;
(3)初始学历为其他专业,后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前教育专业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3.年龄:截至2014年7月31日年龄在30周岁以下。户籍:包头。
4.具有中小学、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师范类应届毕业生未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基本材料,出具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证明。
5.2014年应届毕业生报考,目前暂未领取毕业证书的,应由所在学校出具应届毕业生、所学专业的证明材料。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招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7.应聘人员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
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招聘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教师招聘考试。
三、招聘岗位和人数
2014年,我市部分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新建和改建幼儿园公开招聘幼儿教师,应根据原国家劳人部、国家教委《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规定的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年度招聘人数,根据新建幼儿园招生规模,一次性招满所需教师。原则上按照自治区内政发〔2013〕4号文件的要求,确定招聘六类基层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和蒙语授课高校毕业生的岗位数量。
四、考试、体检、考核
1.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试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案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制定。
2.体检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规定标准执行。
3.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考生在校及其待业期间各方面的表现,以及计生和综治等情况,考核形式主要为查阅个人档案,考生所在学校、社区出具证明等。
五、聘用与待遇
1.招聘幼儿教师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应达到1:4、进入面试范围的考生比例原则上应达到1:3,边远旗县招聘的或因特殊情况达不到比例的,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开考。
2.因体检、考核不合格,报考者自动放弃或取消聘用资格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原则上应相应递补。递补人选由各旗县区招聘领导小组综合考生的笔试、面试等情况,按规定程序,由报考同一职位的考试总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3.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确定拟聘用人选后,通过媒体张榜公示拟聘用人选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各旗县区教育、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三年,三年聘用期满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续聘。
5.招聘教师月薪不低于1700元,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按规定为聘用幼儿教师办理社会保险。
六、组织领导
成立由副市长张世明任组长,由教育、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全市幼儿教师公开招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开招聘幼儿教师的组织领导工作。幼儿教师公开招聘的报名、考试、聘用工作由相关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的教育、人事、纪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共同组织。各地区要通过各种媒体,在报名前半个月发布招聘信息。各地区招聘方案要报市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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