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赤政办字〔2014〕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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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赤政办字〔2014〕103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7号)精神,深入推进全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工作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的审核审批条件和程序
(一)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和核对办法。
各地区在坚持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要综合户籍、年龄、疾病、残疾、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医药费、学费等合理性支出等因素,明确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并根据经济社会形势变化进行修订完善,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低保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
各地区要出台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综合评定办法,细化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和家庭财产评估具体方法。在核对内容上,要将显性、突出因素纳入核对范围;在核对口径上,探索符合实际、群众普遍认可、操作简单明了的统一标准予以确定核算;在实践操作中,细化分解城乡低保综合评定的环节和步骤,不断加以修正和完善,确保综合评定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二)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细化工作职责分工。
1.落实申请受理职责。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居)委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承诺真实性,授权审批机关查询核实。长期大病患者、长期精神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
2.落实调查审核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嘎查村(居)委会协助下,应当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苏木乡镇包村干部、民政办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时,应重点核查申请家庭户籍及共同生活人口状况、致贫原因、家庭收入来源(种养植、工商业经营、劳务、社会养老保障等)及年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成年子女数及赡养能力。调查时要形成文字及影像图片资料,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落实评议职责。入户调查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听证。要健全低保评议、听证办法,规范程序、方式、内容和参加人员。会议召开、表决过程、评议结果要有影像照片资料。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干部须全程参加城乡低保评议、听证会议。
4.落实审批职责。旗县区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报低保对象申请材料时,应一并报送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听证结果、影像照片资料)。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影像、文字及图片资料,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和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退出的对象要及时给予书面告知。旗县区民政局可邀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嘎查村(居)民政助理参与审批。在调查审批过程中,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收入核定把关不严等违规操作现象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落实公示职责。坚持审核审批“两榜公示”原则,旗县区民政局、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时间均要达到7日以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长期公示墙,在公示墙和嘎查村(居)委会政务公示栏公示,旗县区可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电子显示屏进行长期公示,保障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
6.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查处“人情保”、“关系保”、“平均保”和“轮流坐庄”等违规行为。对于违规纳入低保的,一律停发低保金,并全额追回已发放低保金;对财政供养人员纳入低保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并提出监察建议;对采取欺骗手段纳入低保的,除依法追缴低保金外,并视情节处1-3倍罚款;对开具假证明的单位,通报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应责任;对嘎查村(居)委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在审核、审批中徇私舞弊的,按相关纪律条例,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各地区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建立信息核对平台,实现多部门信息核对平台联网。市及旗县区人社、公安、财政、经信、住建、工商、地税、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为准确核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提供客观依据。
(二)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要统一低保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备案内容、范围、程序和监督措施,对低保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对象,旗县区民政局要严格核查管理,入户核查率要达到100%,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备案对象要及时清退,从源头上防止“人情保”、“关系保”的发生。
(三)建立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和动态管理机制。
建立城乡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牧区按季核查。对死亡、转五保的低保对象要实现月核销。切实形成城乡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健全低保举报核查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公开监督咨询电话,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各界对低保工作的监督。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处理信访事项,对涉及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问题及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交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对已经处理、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但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
三、进一步强化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抓紧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城乡低保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它社会救助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对城乡低保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
(二)加强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
各地区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和综合性服务窗口,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各地区要积极组织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工作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低保工作人员,督促嘎查村(居)委会明确专职民政协理员,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工作有效开展。
(三)强化社会救助资金保障。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确保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资金优先安排、有效落实。要进一步理顺资金渠道,按照低保结余资金可以转为临时救助资金的规定,加大临时救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
按照《低保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要求,综合考核各地区社会救助的资金预算、补助水平、按时发放、机构人员、按标施保、动态管理等情况,突出将城乡低保资金与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匹配调节机制的均衡性情况作为上级补助资金分配和以奖代补的重要因素,对于积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足额列支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年度绩效考核突出的地区予以奖励支持。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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