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冬季采暖期原煤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冬季采暖期原煤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赤政办字[2013]2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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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冬季采暖期原煤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积极应对冬季采暖期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切实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冬季采暖期原煤燃烧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3〕202号),结合环保部《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2号)、环保部《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办〔2013〕95号)有关要求和《赤峰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3-2017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做好我市冬季采暖期原煤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燃煤质量
燃煤电厂和供暖企业要严格控制劣质煤的使用,冬季采暖期要全部使用优质煤炭,并提前做好优质煤炭的储备。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通过发放资金或购买实物煤炭的补贴形式,鼓励城区供暖企业使用高热值、低硫低灰优质煤;推动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使用无烟煤和洁净煤,提高优质煤炭的使用比例。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燃煤电厂和供暖企业煤质检测频次,严禁使用高硫煤。
二、积极推进集中供热
大力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模式,加快城区配套供热管网建设,扩大集中连片供热面积,提高集中供热比例。加快中电投2×300MW热电机组建设,推进富龙集团农畜产业园2×50MW背压机组和赤峰热电厂A厂替代热源建设。加快赤峰热电厂A厂和富龙热电厂淘汰步伐。城市建成区要充分发挥现有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推进供热管网的升级改造和维护工作,有效增加集中供热面积,提升供热效率。要加快城市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积极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要依托现有热源,建设和完善园区热网工程;热电热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必须按期淘汰。
发展多种节能环保城市供热方式,扩大供热能力。在不断发展热电联产的同时,积极探索城市供热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鼓励多种供热方式加入我市供热行业,实施吸收式热泵技术扩大热源供应能力、工业余热利用、弃风电应用于城市供热。
三、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快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及周边地区天然气普及率,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措施,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实施煤改气进行补贴;对采暖期城区分散采暖居民改用电采暖的电价进行补贴,努力减少生活供暖用煤带来的污染。
四、加快燃煤锅炉整治
加快各类燃煤小锅炉的取缔、整合、改造和替代工作,鼓励进行“煤改气”、“煤改电”。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除电站、集中供热和不在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的供热锅炉以外的所有燃煤锅炉(含煤转气锅炉)改造工作,改用清洁燃料、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需要供热的接入集中供热管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14MW)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7MW)以下的燃煤锅炉。餐饮炉灶和茶浴炉要尽快完成煤改气、改电工程,引导浴池使用配送热水。加快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喀喇沁旗2015年后方能改造的棚户区的燃煤炉灶改造,改用节煤灶、节能环保炉,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加快2015年底前不被征占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城中村和村庄燃煤炉灶改造,改用节能低污染炉灶,如低排放煤炉、改良柴灶、节能环保炉等,有条件的农村可采用气化、电气化等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代替燃煤。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对城市各类燃煤锅炉改造要给予资金补贴。
五、强化煤炭市场管理
各地区要合理布局建设煤炭配送中心,全面规范煤炭加工、经销和使用环节管理。工商、环保、质监、国土、煤炭经营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取缔无照和不符合规范布局的经营、加工煤炭制品企业,杜绝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6%的劣质煤炭流入城区,坚决查处经销高硫、高灰分劣质煤和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六、加大环境监管力度
燃煤单位要提前做好环保设施检修工作,确保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集中检查与日常检查、明查与暗查、夜查相组合的方式,加大巡查、突击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其中暗查、夜查的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定人、定位、定责”,做到“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整治措施不落实的,实施限期整改、停产整治和关停。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等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重污染天气期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赤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面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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