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德政发〔2015〕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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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驻德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61号文件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5〕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实现我市公益慈善组织快速发展,慈善募捐能力和救助能力大幅提升,慈善公益组织社会公信力明显提高,慈善事业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方面的作用显著增强。
——全市社会捐赠总额占GDP的比例达到0.05%。
——全市每10万人拥有公益慈善组织数量不少于4家,每个乡镇(街道)都建有1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
——全市注册义工(志愿者)占总人口比例达8%,义工(志愿者)每年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
——全市慈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互联互通,实现应公开慈善信息面向社会全部公开。
二、完善运行管理机制,推动慈善公益组织快速发展
(一)健全社会支持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给予适当费用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公益慈善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资产保值增值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提供信贷、结算等方面的支持,为慈善捐助提供金融绿色通道;鼓励创新研发专门的公益慈善类产品和服务,满足银行业消费者的慈善需求。支持慈善组织和保险公司共同为慈善对象和志愿者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探索建立面向公益行业的公益保险产品。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不低于30%的费用优惠。
(二)支持慈善公益组织发展。支持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搭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慈善组织网络格局,推广建立乡镇(街道)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慈善总会,夯实基层慈善组织网络基础,鼓励和推进在不同行业内建立慈善分会和慈善工作站,力争做到全覆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扶持慈善组织发展,对为困难群体服务、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公益类慈善社会组织可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资助项目、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建立慈善工作站点,支持慈善公益组织加快发展。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到2020年慈善超市要覆盖全市所有县(市、区),方便群众就近开展捐赠和救助。
(三)完善慈善义工(志愿者)服务机制。鼓励各级慈善组织建立义工(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学校、机关、企业与公益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居家养老、抚孤助残、扶贫济弱、助医助学、社区公益、环境保护、紧急救援等服务项目。进一步健全慈善义工(志愿者)登记注册和管理制度,明确义工(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技能培训、绩效评估、考核管理、奖励表彰和星级认证制度,推动慈善义工(志愿者)服务广泛、深入、持久开展。
(四)强化慈善组织行业自律。慈善公益组织要健全法人治理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政府监管、公众监督、内部治理和行业自律“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捐有渠道、救有平台、助有标准、用有监督、管有效应”的运行机制,实现财务公开、阳光运作、决策民主、管理规范,提升慈善公益组织社会公信力。要整合社会各方慈善资源,制定行业规范和准则,提高管理水平。鼓励建立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三、大力倡导慈善公益捐赠行为,充分激发全民参与热情
(一)落实慈善捐赠税收减免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境外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减免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税务部门要及时落实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对办理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周到服务,确保优惠政策及时兑现到位。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募捐活动。扎实推进全市范围的“慈心一日捐”活动,按照组织关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倡导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德单位、驻德部队等人员捐赠不低于1天的经济收入;生产和经营性企业捐赠1天的利润,机关、企事业单位捐赠节约的一笔开支经费。组织实施好企业直捐、企业冠名捐赠、企业留本捐息、企业留本分期捐息等多种形式的慈善捐赠。鼓励和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家庭(个人)通过建立定向冠名基金和小额冠名基金等方式开展募捐和救助。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开展闲置物品置换或捐赠,组织义拍、义卖、义诊、义演等丰富多彩的公益活动,创新在线捐赠、慈善微捐、慈善消费等慈善捐赠新方式,推动形成多样化的慈善捐赠新格局。
(三)建立慈善事业发展激励机制。每两年表彰一次在慈善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产生较大影响力的个人、机构和项目。对为我市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宣传和表彰,并建立“慈善爱心档案”“慈善爱心榜”,给予爱心冠名、社会褒奖和组织荣誉;对捐赠款物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法人或个人,可推荐在慈善组织担任相应职务。对积极参加慈善捐赠和义工(志愿者)服务的个人,如本人或直系亲属发生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慈善组织可给予优先救助。
四、有序规范慈善救助活动,不断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力和感召力
(一)强化慈善救助项目管理。各级慈善组织要以项目化管理为主要形式,紧紧围绕老百姓最急需、政府最关心、捐赠者最乐意的工作思路,做到“以项目落实救助、以项目促进募捐”。慈善救助项目设立前要开展论证工作;实施时要及时公示救助对象、标准和要求,建立救助款物发放、登记和备案责任制,确保救助过程公开、透明;项目实施后要对慈善救助项目进行效益评估,进一步打造“阳光慈善”。
(二)加强慈善救助统筹管理。建立政府各相关部门与慈善公益组织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建设慈善救助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政府性救助与慈善救助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合理调配、发放各种救助款物,避免重复救助、过度救助和资源浪费,实现慈善救助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推进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建立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查询、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逐步形成慈善资金从募集、运作到使用效果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各级慈善公益组织要通过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把组织机构、捐赠热线、捐赠账户、办公地址、救助项目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管理机构、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定期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捐赠资金的专项审计,以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赢得社会信任和支持。
五、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
(一)培育全民慈善文化理念。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大力弘扬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相帮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推动形成与人道主义精神、现代财富观、社会责任感等正能量、主旋律文化理念相融合的现代慈善文化。
(二)加强慈善文化舆论宣传。要加大对慈善宣传的支持力度,德州日报、德州广播电视台、德州晚报等新闻媒体要开辟慈善公益专栏,大力宣传慈善理念、慈善行为、典型人物和事迹,并对制作、播出、刊登慈善广告、慈善捐赠公告的行为给予鼓励,减免各项费用。各级慈善组织要借助每年“慈心一日捐”的有利契机,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慈善事业、参与慈善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人人支持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对慈善组织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慈善组织及其开展的募捐、救助等活动的监督指导,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严格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除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社会募捐和赈灾募捐,以及公益性慈善组织开展的募捐活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劝募活动。对各种借用慈善募捐活动进行非法筹资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予以严厉打击。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形成慈善事业发展合力。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和完善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专门负责慈善工作的内设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建立并完善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民政部门与宣传、发改、教育、卫计、住建、人社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
(五)促进慈善交流合作。鼓励各级慈善组织与国内外慈善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网络、报刊、会议等学习交流平台,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和先进公益理念,在引进慈善资源、宣传慈善文化和实施慈善项目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推动全市慈善事业向更广阔的领域拓展。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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