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对高污染车辆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对高污染车辆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1-08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对高污染车辆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德政字〔2014〕9号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有效改善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对高污染车辆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对高污染车辆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德政字〔2014〕9号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有效改善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文件,经研究,确定在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对高污染车辆实施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类型
限制通行车辆为“黄标车”和未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检验、无环保标志车辆。
“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者达不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检验,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车辆。
上述标志由取得省环保厅委托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鉴定核发
二、限行时间和区域
2014年1月8日起,商贸大道(不含)以东、太阳谷大道(不含)以西、大学路(不含)以南、新河路(不含)以北的区域全天限行。
2014年5月1日起,西外环(不含)以东、经五路(不含)以西、北外环(不含)以南、南外环(不含)以北的区域全天限行。
三、限行试运行过渡期
2014年1月8日—1月31日为过渡期间,对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暂不进行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驶离限行区域。2014年2月1日起,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及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本通告自2014年1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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